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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公民权利与义务

时间:2010-04-07 15:36:33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8253


第三课:公民权利与义务

来源:新时代 作者:网络学院编 时间:2008-09-19 Tag: 点击:

第一节                        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指拥有一国国籍的人在其本国范围内所普遍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利包括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生活的权利等。公民权利也可以区分为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都是为法律所确认的。不论我们对公民权利进行如何划分,它们都是归属于每一个公民的。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平等的、全面的公民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
.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
.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利、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权利,等等。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4
.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
.特定人的权利

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7
.监督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二节   权利的救济

古语出处:孟子离娄(上)“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白话解释:空有仁心却没有仁政,就不足以治理国家;空有仁政却没有仁心,仁政也不能自动施行。

引申说明: 如果空有法律条文,而不知如何适当运用的话,则再好的法令也无法发挥其效用。 法律是用来保障我们的权利,但空有法律是无法发挥效用,唯有我们自己主动去了解各种法律,才能知道哪些情况下,要用哪些法令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自中国进入转型社会以来,民众维权意识不断高涨,在维护自己权益时,经常出现不经过法律途径,而是利用私人力量的自力救济事例层出不穷。这些全凭自己的主观论断,以暴力胁迫对方就范的自力救济行径,在民事上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甚至在刑事上也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因此,在法治社会,以法为治,就应依法行事,权利才能获得确切保障。

       
    “
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权利的核心要素。权利体现了人的某种要求,而救济则是这种要求得以实现的手段。即使在没有法律(或者法律失灵)的时候,人们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但也要通过私力救济来实现各种要求。然而,私力救济往往难以应对社会生活中诸多复杂的情况,也容易引发以暴易暴,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所以,法律在规范权利的同时,也要对权利加以规范,就必须同时配以救济途径;否则,人们依然会诉诸私力救济而使法律的权威遭到损害。

      
   在英美法中,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普通法的一项古老原则。在英国1703年的阿什比诉怀特案中,首席大法官宣称:如果原告拥有一项权利,他就必然要有维护和保持该权利的方法,如果他在行使权利时遭到侵害则必须要有救济……对权利的需求和对救济的需求是相互的……一个人得到救济,也就得到了权利;失去救济,也就失去了权利。

      
   在美国,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最早出现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审理该案的马歇尔大法官除了重申普通法的这一原则之外,更将有权利必有救济作为法治的核心组成部分——“公民自由的本质确切无疑地存在于每个人在遭到侵害时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政府的首要义务之一就是承担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强调自己遵循法治而非人治。但是如果合众国的法律不能够向某项遭到侵害的既定法律权利提供救济,它就不配拥有法治这样崇高的称呼。

      
    
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总是与正当程序原则相结合。如英国1215年《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关于未经相应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的规定,既是对救济的行使做出的程序限制,同时也是为实现法律程序而提供的救济途径。对于法律救济来说,正当程序能够加强救济手段的合理性,也能避免私力救济通常会带来的无序和暴力;对于正当程序来说,有效的救济有助于实现正当程序的最终目标。

      
   在现代社会中,救济对权利的意义更加重要:权利总是以正面肯定的方式出现在法律中,而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则难以从正面肯定的角度一一穷尽,于是法律对于权利的规定常有抽象化的倾向,在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尤其如此。但是权利若过于抽象,就缺乏可操作性,与日常生活的距离也会越拉越大。法律救济则是从反面确定对权利的保障,往往针对具体的侵害做出规定。例如一个抽象的平等权,并不能直接解决诸如身高歧视乙肝歧视户籍歧视等各种具体的歧视问题;只有通过相关的救济途径,在法律的程序中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评价和判断,才能将平等权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反过来,如果仅有平等权的抽象规定而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现实生活中各种具体的歧视问题也就无法得到解决。

       
   因此,完善的救济可以令抽象的权利具体化,让纸面上的法律成为可以使用的具体工具。所以,评价一国的权利保障状况,不仅要看其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哪些权利,更要看相关的法律制度中有多少配套的救济途径。没有救济的权利,只能是一纸空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权利难以通过传统的救济途径获得保障,这就需要发展新的途径。


   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实现或补救被否定和剥夺的权利,不仅是实体正义的要求,也是对法律的程序的要求。加强法制的呼声,首先是从对权利的司法救济角度提出来的。因此,对法制的呼唤,隐含了对法律的正当程序的诉求。正当程序在法哲学上的表现是诉讼理性主义,它与政治运动和民众热情格格不入。


   当代中国的法律救济制度形成于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伴随着大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的运动及1982年新宪法的制定,中国社会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上访救济、调解和仲裁救济、社会救济、群体救济、律师代理等。


   司法救济以权利救济为核心。在实施司法救济时,首先应当明确是谁的权利和什么权利遭到的侵犯,受害人应当或需要获得什么救济方式。刑法中的罪名、民事案件中案由的确立大体上是以权利分类为标准的。不能归属于一个罪名或案由的权利往往认为不可追究或不具有可诉性。因此,设定权利-权利被侵犯-司法救济成为现代社会权利救济的一般机理。在刑事领域加重了对犯罪嫌疑人、罪犯、受害人及证人的权利保护,在民事领域则强化了对当事人诉权的维护。


   司法救济以程序正义为判断标准。任何人都需要得到公平的对待。这样才能避免那些操作程序的人所代表的偏袒和专断行为的侵害。公平的程序必须是开放的程序,在其中运作的规则和标准对运用它们的人们而言是透明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方兴未艾的司法改革浪潮在
效率和公正的指导思想之下,凸显的是对程序正义的要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的不断修改和完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对这些程序法律的有效解释,迎合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诉求,提高了司法救济的能力。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和组织通过行使听证、复议等权利,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实现对权利的救济。行政救济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结果,是现代社会优化政府治理结构的内在需要。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应当予以矫正,并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补救。其中,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访权主要是指公民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的申诉、控告或检举,要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落实政策、取消不合理的义务负担等。宪法第四十一条集中规定了公民的上访权利。进入21世纪以来,在我国运行了50多年的上访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危机。一方面,人民的权利需要得到更多形式的保护,上访救济尽管成效不大,却是众多受害人乐于采用的方面,另一方面,上访机关已越来越难以承担一次又一次的上访浪潮。因此,改革现有的上访体制是不可回避的历史任务。


   同行政救济一样,调解救济和仲裁救济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形式,也是具有自身特征的法律诉讼外的解决纠纷机制。调解救济和仲裁救济是重要的非司法救济形式,在弥补司法救济的缺陷、完善法律救济的体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有义务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从下面三个方面落实和履行社会救济的义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强化社会福利制度。这就是普遍意义上的社会救济内涵。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帮助,这种帮助不是人道主义意义上的慈善,而是一种权利。社会救济的权利意味着要求国家和社会对救济对象负有责任和义务。


   我们建立了一套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救济制度,它不仅是西方法律制度
西学东渐的产物,更本源于中国建国以来的权利斗争。在公民权利普遍遭到蔑视、轻视或践踏的时候,在大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的时候,权利的生成和成长便在这样的侵权和维权的历史实践中得以张扬。更为重要的是,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在真理之下得到庇护,催生了中国现代的民主和法制思想。这一切,均构成了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主要原则和内容,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英国宪法学大师戴雪曾批评只考虑宪法权利的宣布而轻视权利救济的做法,并引用古语道,
在有法律之地,即有救济办法存在。设计权利救济的方法,是宪法的任务。唯有给权利指明救济的方法,权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

 

      
第三节                       
公民的义务


   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公民的基本义务相对于国家生存和国家管理而言,是国家的法定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所加于公民的任何义务,都应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公民只履行法定义务,而不服从于任何个人的意志。按照一般宪法原理,公民的义务通常不会规定在宪法中,即公民只负有普通法律上的义务,因为宪法是公民用来约束政府的,而不是约束自己的;政府在宪法上只有义务而无权利。所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多数仅具象征意义。


   公民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下述一些内容: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作为公民宪法基本义务的第一项,《宪法》第
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是要求公民负有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义务,是我国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分裂国家、接受外国势力支配、割让领土、服从外国势力或要求外国干涉中国内政,坚持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原则,反对外来侵略或危害国家政权统一管辖权的行为。公民应履行这项义务,而实际上它也是对我国政府及国家各级领导人的要求,因为后者违反此项义务的后果要比普通公民的违反义务的后果严重得多。


   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是指每个公民都有责任维护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同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言行作斗争,它与我国多民族的国家结构密切相关。全国各族人民都要把维护民族团结作为自己的崇高责任,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第
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应履行的最根本的义务。在法律完备的法治国家,只要公民守法,也就等于公民履行了其他的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法治国家必须以公民守法为条件,否则法治就失去了建立的可能。当然,公民守法与公民在国家的地位密切相关,在多数居民受奴役的社会中,遵守法定义务是毫无意义的。保守国家秘密等规定是对守法义务的必要的补充,共同组成了我国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


   公民不仅应遵守宪法和法律,还应遵守行政法规,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也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范围之列;公民还应遵守地方性法规。但在我国目前法律体制下,对于行政法规的遵守有绝对性,对于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则不是绝对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行政法规也将逐步进入可诉讼的阶段。此外,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也是本项基本义务的要求。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
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国家的安全是每一个以中国为祖国的公民生产生活、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反过来每个公民也就有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国家的荣誉也就是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作为我国的公民,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国家的荣誉,任何崇洋媚外、丧失人格国格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维护国家的荣誉,也就是维护中国人自己的荣誉。不热爱祖国的人,就是有辱中国公民的人格的人,情节严重的不仅应受到谴责,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同理,对于国家利益,每个公民都有维护的责任。这里的国家利益,主要是指国家的整体利益,不是在公民与国家关系意义上讲的,而是相对于外国国家利益而言的,其中包括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内容。任何公民都不能以牺牲国家利益来换取个人好处,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
.服兵役


   按照《宪法》第
55条的规定,这项义务包括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是关键。在上古国家初生时期,当兵保卫祖国本是本国人民的权利,奴隶是不能服兵役的。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发展,各国都把当兵设定为一种公民或国民对国家的义务,但仍然保留了当兵保家卫国的权利意义。所以,我国宪法将保卫祖国、抵抗侵略规定为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就成为了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我国目前实行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制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通过了《兵役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5
.依法纳税


   《宪法》第
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与服兵役的义务一样,纳税也是公民或国民对国家应负的古老的传统义务。国家产生的标志之一就是居民纳税,因为公共机构的设立和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国家财政的基础上,而国家财政的主渠道就是税收。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管理和对社会的服务,也就没有国家本身。另外,税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积累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所以,为了国家的繁荣昌盛,公民都应当依法纳税。

  
   纳税以公民的自觉性为基础,辅以国家的强制手段,所有负有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任何偷税、漏税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6
.其他基本义务

除了上述所列义务外,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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