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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俊:民族国家共同体演进中的族群权利:边界及其治理

时间:2020-11-09 08:44:58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12316


   摘要:追求共同体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民族国家共同体是民族国家时代最为重要的共同体形态。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演进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呈现出阶段性特征。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建立,赋予了族群权利以政治依附,使得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成为了共同体最重要的主题,并且,民族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作为文化、领土、政治意义上的共同体并非总是单一性质的,也不是一致性的,而是复合性的。正是因为这种复合性,共同体内族群权利的扩展会引发族群危机。不过,族群权利扩展并非无节制的,总是受制于一定的边界,在上限(民族国家共同体拒绝分裂)和下限(族群拒绝被同化)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民族工程学是族群事务治理的重要途径和可行选择,确保族群权利扩展对共同体的边界冲击保持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关键词:民族国家;共同体;族群权利;边界;民族工程学

   作者简介:周光俊,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上海 201620)。

   追求共同体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共同体的建构是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安全。现代民族国家将共同体的建构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这不仅是因为民族国家共同体与传统帝国等国家形态相比较有着确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从“传统帝国”到“现代国家”、从“臣民”到“国民”、从“差异性统治”到“同一性管理”的根本转化,而且也在于民族国家共同体在阶级问题与民族问题的交织中凸显了民族问题的重要性,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民族建设与国家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民族问题。也就是说,共同体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族群关系,尤其是族群权利扩展,带来了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再演进,出现了族群自治、族群分离、族群冲突等族群政治议题。不过,由于民族国家共同体始终是最为重要的共同体组织和族群的政治依附,族群权利扩展受制于一定的边界,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演进在族群权利扩展边界的上限和下限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维系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存续,而打破这种平衡的结果就会出现少数族群被同化、政治制度变迁、领土主权挑战、区域关系紧张等问题。

   一、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演进:阶级与民族观念的交织

   作为共同体的民族国家是相当晚近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民族国家逐渐成为固有领土范围内多个族群的集体归宿,并逐渐成为国际关系的主体。民族国家的诞生是共同体发展历程中的关键节点,在民族国家逐渐走入政治舞台之时,民族国家共同体的主题实现了阶级问题与民族问题的交织。

   作为政治与社会现象出现的阶级与民族,无论是自然生成还是想象建构,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政治文化环境。作为一个随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而来的概念,阶级从来都是共同体的政治主题,只是说,在民族诞生以后,民族国家的诞生在很大程度上赋予了民族国家共同体另一个政治主题——民族问题。“民族是社会发展到资产阶级时代的必然产物和必然形式。”民族是资产阶级时代的必然产物并不意味着民族是晚近的,只是说,作为政治概念和观念出现的“民族”只有在资产阶级时代出现后才产生了自觉意识和自为意向,也正是在资产阶级时代产生之后,民族才有了政治化的特征。正是因为民族是资产阶级时代国民的组成形式,“民族国家割裂了阶级,把后者变成民族的组成部分”,“阶级也是先被束缚,然后不自觉地被‘民族化’和政治化”,“在其初始之际,民族主义打碎了传统的、陈腐过时而束缚人的社会秩序,并以人类的尊严感、以参与历史和管理自己事务的骄傲和满足感填充着追随者的心灵”,一个以所谓的平等的面貌出现的概念逐渐使国民在心理上抛弃了不平等的阶级概念。

   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民族主义成为历史发展的一个界面,植根于某种形式的话语、公共理由和情感的政治文化。民族主义的诞生引导了共同体的政治发展走向,在试图掩盖阶级矛盾的同时,民族主义将主权、统一和独特的民族放到了政治舞台的中央,并且用它们的形象来塑造整个世界,虽然可能阶级不同、族群有别、信仰各异,但是,民族主义却可以使得各自的身份在民族主义的意识中获得代表性,以此追求政治单元与民族单元的一致性。正如厄内斯特·盖尔纳(Ernest Gellner)所言:“‘民族主义时代’并不仅仅是这个或者那个民族的觉醒和政治自我表现的总和,而是当总的社会条件有利于那种统一的、相似的、集中维持的高层次文化时,当这种条件遍及到全社会的人口而不仅仅遍及到为数很少的精英分子时,就会出现一种局面,即定义明确的、由教育作后盾的、统一的文化单位构成了人们自愿地并且往往热情认同的近乎唯一的一种组织单位。”由此,作为固有领土范围的国家被民族化,作为试图取代阶级而成为新的平等者的民族被国家化,民族与国家的结合诞生了新型的共同体,这就是民族国家。

   不管是必然产生的,还是作为一个社会的其他发展的结果而出现的民族国家,“一个民族国家甫一成立,在精神领域中的首要任务就是为‘民族’建起或重建一套合适的‘遗产’”。在此形势下,原本被马克思主义认为是从属问题的民族问题日益突出和严峻。列宁认为,“民族问题和‘工人问题’比较起来,只有从属的意义,这在马克思看来是无可置疑的”。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民族问题具有从属意义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只有当一个民族成为一个阶级,成为在其他方面都具有流动性的制度里的一个可见的、不平等地分布的范畴的时候,它才会具备政治意识,才会采取政治行动。只有当一个阶层碰巧(或多或少)是一个‘民族’的时候,它才能从一个阶级本身,变为一个为自身利益奋斗的阶级或民族。民族和阶级单独似乎都不是政治催化剂:只有民族?阶级或者阶级?民族,才是政治催化剂。”也就是说,民族问题只有在阶级(工人)问题之下,才能成为政治问题,才具有政治意义。民族国家以来,民族问题以民族(族群)斗争的形式散布开来。在整个20世纪以及21世纪至今的百十年里,在某种程度上,民族问题却以前所未有的态势迅速超过了工人问题,将民族问题推上了政治历史舞台。或许全球化、现代化的发展使得纵向上的社会经济阶级问题依然重要的同时,民族国家不得不面对如何从横向上将社会群体加以融洽的问题。

   不过,需要提及的是,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之间并非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在民族问题日益严峻的当下,现时代的阶级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也并不是说,民族问题是阶级问题引发的,事实上,民族问题的产生有其固有的体制性根源与现实性情境。只是说,相对于马克思主义所说的民族问题只是从属问题,现时代的民族问题已经日益严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越了原有的阶级议题的重要性。

   二、族群权利拓展与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再演进:权利的边界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绝大多数国家实现了独立,民族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扎根。然而,这并非是历史的终结。由于多族群国家族群关系的复杂性,使得民族国家的文化共同体、领土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并非总是单一性的,而是复合性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生于西方的族群自治运动再一次触发了所谓的民族主义的活力,虽然80年代有所减弱,但随后又迎来了复兴,特别是苏联解体后的民族主义勃兴。尤其是苏联解体带来的“这一波新的族群民族主义浪潮的另一个结果是,在相当程度上,恢复了较小的人们群体和从属的民族希望独立的普遍合法性,并在更广泛的程度上恢复了民族主义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在作为共同体的民族国家成为基本范式的前提下,民族国家的再演进是以民族国家范围内的族群民族主义(次民族主义)为特征的,也正是在民族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少数族裔受到来自民族自决权、分离主义等思潮的影响,不断挑战权利的边界,要求自治,甚至是独立,族群主义思潮喧嚣尘上,甚至成为了一种日常生活政治话语。

   (一)民族国家共同体:文化共同体、领土共同体、政治共同体的复合性

   按照科塞勒克(Koselleck)的观点,一个概念之所以存在着不同的认知阶段,这与“时间化”“民主化”“政治化”与“意识形态化”等“四化”有着重要的关联度,一个概念也正是因为与这“四化”有着重要的关联度,才能被称之为成熟的概念。按照这一标准,作为共同体的民族国家自诞生后逐渐成为了成熟的概念。民族国家塑造了固有领土基础上的多族群统一的共同体。相较于王权国家或绝对主义国家,民族国家共同体的范围是被界定的,存在着明确的边界意识,领土范围内的族群直接或间接地放弃作为族群的某些身份特征,认同共享的公民政治文化。值得注意的是,多族群国家的民族国家共同体建设始终在进行中,这就导致了多族群国家的规范化、普遍化、整合性的共同体文化仍然面临着来自少数族群的族群文化的挑战,统一的、完整的、确定的领土疆界仍然面临着来自少数族群的族群——地理的挑战,公民的法律政治共同体仍然面临着来自少数族群“去国家化”(denationalization)和“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的挑战。因此,作为共同体的民族国家最重要的三个特征是文化共同体、领土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它并非是单一性质的,也不是一致性的,而是复合性的。正是因为这种复合性,才使得族群权利在民族国家共同体内得以扩展,拓展边界,引发族群冲突与矛盾。

   1. 作为文化共同体的民族国家

   按照安东尼·史密斯的说法,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文化是复合性的,包含了共同体内族群文化与共同体公民文化,二者之间有时不和谐但却是必要的共生关系。当共同体内族群文化与共同体公民文化之间是共生关系趋于完美时,作为文化共同体的民族国家会形成一种“我们?意识”,作为民族共同体的核心内容,“我们?意识”是建立在想象的血缘关系和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并把自己看作是同一共同体成员,以此来划定与周围世界的界限。如同镜子界定自我,观察和评估事件与他人,清楚地界定‘我们’和‘他们’来简化复杂的事务。在这个意义上说,民族国家作为共同体首先是文化意义上的,而不仅是政治实体意义上的。当共同体面临着外来的侵略或者内在的崩溃时,以民族为旗帜,以民族主义为口号,宣扬共同的文化象征就成为了屡试不爽的策略。正如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所表达的那样,“共同体最强烈的感觉,可能来自那些发现他们集体性地生存前提条件受到了威胁的群体,以及那些在这之外建立一个提供强烈的抵抗力和能力感的身份认同共同体的群体”。无论民族是想象的还是自然生成的,作为民族所赖以存在的民族文化却是普遍性的,标示着民族的文化共同体属性。“现代性的出现,总的来说取决于许多约束力强的小型地方组织的衰败,取决于它们被流动的、无个性特征的、识字的、给人以认同感的文化所取代。正是这种普遍化的状况,使民族主义规范化,并具有普遍性。”所谓现代性的过程,对于绝大多数国家而言,就是民族国家共同体规范化、普遍化、整合性的文化建构的过程,建构一个统一的民族身份,寻求一种共同的文化认同。

   不过,作为文化共同体的民族国家未必总是和谐共生的,共同体内族群文化与共同体公民文化可能存在着矛盾之处。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国家都是多族群的,规范化、普遍化、整合性的民族文化是建构性的,并非天然的。“少数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地方性知识体系,并在认知基础、知识构成与知识传承等方面表现出来。”作为共同体亚文化存在的少数族群文化与主体文化之间难免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少数族群对族群身份认同的追逐和族群政治权力的追求会放大亚文化。原先建构的“民族认同的纯洁性和同质性正在解体,这种民族认同曾出于教育于政治的目的而被描绘成一个整体。在这种并不陌生的‘说教式叙述’中,人们不断感到移民、前殖民地居民以及边缘化的人,可能还有杂居的‘边缘’族裔,破坏了民族的结构,因为他们要求区别而平等地对待,要求保持文化差异,希望实现多样化和自治”。主体族群对区别对待的公民权的明显热衷和对边界控制措施偏执的不断加码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族群冲突或族群分离运动。

2. 作为领土共同体的民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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