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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俊:民族国家共同体演进中的族群权利:边界及其治理

时间:2020-11-09 08:44:58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12329


   领土是现代政治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传统帝国有边陲而无边界的情况下,很难将传统帝国的统治区域视为领土。以领土界线和国家主权为基础的现代国家体系始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究其原因在于,领土是与主权、权利、族群等相结合政治概念和法律概念,作为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领土权。安东尼·吉登斯就认为,“根据那些标新立异、与绝对主义国家兴起相伴而行的国家主权理论,国家领土的特性也已经开始发生转变”。可以认为,领土对于民族国家的意义远远超过了其本来的含义,现代民族国家疆域边界的确立导致了对域内族群的管理实现了从差异性统治到统一性管理的转变,领土成为一种政治地理单元的同义词,也就成为了民族国家政治统治的政治空间,甚至成为了一种“领土意识形态”(ideología territorial)。在国际法意义上,成为国家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占有一定的领土,因此,“国家的领土事实上不过是名为国家的那个法律秩序的属地效力范围而已”。领土对现代民族国家共同体建构的最大意义在于,它能够提供一个统一的、完整的、确定的领土疆界,为不同族群和区域组成现代民族国家共同体提供框架,以此提供政治组织和结构实施统治的地域空间。领土疆域的形成完全约束了公民权利的物理边界与法律范围,为现代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文化建构和政治制度提供了前提和基础,是共同体认同的必备硬件设施。“民族?国家形态是指政权以人民的名义在地理意义进行统治,但受制于特定的领土管辖范围。在整个19、20世纪,民族?国家在世界上变得越来越广泛,对其公民越来越深入,公民的权利完全局限于物理边界与法律范围内。”从民族国家的领土共同体属性来看,民族国家是基于血缘的、文化的、公民身份的等地缘性共同体,“领土认同是国家认同不可或缺的内容和必要的测量维度……领土认同的基础性地位,决定了塑造或强化国家认同应该首先在公民中形成国家的情境化意识”。

   现代民族国家共同体认同是族群——地域冲突与妥协的复合性产物。除了对基于统一领土基础上的领土共同体认同之外,也存在着基于本族群聚居地的族群——区域认同,地域集中程度、资源聚集程度给予了少数族群地域产生主义、地域性认同的机会。不同于文化的建构性和想象性,少数族群对领土的申索存在着历史的传承性和鲜明的确定性。统一的、完整的、确定的领土疆界仍然面临着来自少数族群的族群——地理的挑战,诸如分离运动。作为聚居于固有领土基础上的少数族群(极个别情况下是主体族群)从民族国家退出以建立新的主权国家的政治与社会运动,分离运动的重要前提性基础就是少数族群聚居的固有领土。

   3. 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国家

   民族国家是国家发展进程中最为重要的形式,“到目前为止,民族国家仍然是唯一得到国际承认的政治组织结构”。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Smith)的这一论断强调了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政治属性,意在说明,民族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本质属性。政治共同体的目标是整合式的,采取的手段是主体族群吸纳、强制弱小族群,共同进入现代政治的过程,以此趋向于一个公民的法律政治共同体。对于民族而言,民族国家的建构意味着民族有了国家的实体依靠;民族国家的建构对于国家而言,意味着国家有了民族的向心力作为支撑。作为政治共同体,民族国家承担了必要的责任,诸如为所有族群提供安全保障、创立符合公众利益的政治机构、维护基本的政治权益等。一个公民的法律政治共同体的建构需要多个要素的支撑,塞缪尔·亨廷顿提到,对政治和道德上的共识、利益上的相互适应性、能包容并能反映道德和谐性和互惠互利性原则的政治机构是一个复杂社会政治共同体赖以存续的重要因素。一个社会所达到的政治共同体水平反映着其政治体制和构成这种政治体制的社会势力之间的关系,其政治共同体的形成和维持就依赖于政治体制的功效。正是因为不同的政治体制存在着不同的制度效能,导致了民族国家在地理空间和制度意义上呈现出多种形态,以不同的但却是竞争性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就是说,民族国家共同体并非是一致性的,而是存在着不同的形态,多族群国家形态各异,即使是单一族群国家也存在着不同的共同体形态,这延展了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政治属性,也就导致了不同国家政治体制的多样性和政治制度效能的差异性。

   正是因为政治体制的多样性和政治制度效能的差异性的存在,使得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族群关系存在着不确定性。族群挖掘本族群的历史,试图表达自身的特殊性和例外性,寻求自身的政治化。在这里,比较极端的族群问题就表现为族群分离主义运动,试图合法化族群主义。在国家内部,少数族群普通人日益被边缘化,公民权不足,转而诉诸民族族群的认同。族群习得了民族的政治化属性,致力于从政治主权的角度去审视族群问题,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更加加剧了不平等,引发了反全球化和去全球化的浪潮。全球化重构了民族国家的族群关系,逐渐发展出一个自我导向的世界,“去国家化”(denationalization)和“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成为其基本诉求和特征。一些少数族群地方产生了自治和分离的要求,特别是库尔德人等那些有族群而没有国家的地区。

   (二)族群权利扩展的边界

   族群权利扩展导致了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再演进,带来了族群自治、族群分离、族群冲突等族群政治议题。对于民族国家共同体而言,族群权利的扩展并非单方面取决于族群本身,更要受制于民族国家共同体,族群权利扩展受制于一定的边界。“所谓边界不一定是物理性,它可以是他我遭遇之际有意或者无意间表现出来,用以体现彼此有别的方式和语言。”族群权利边界存在着上限与下限之别,在互动中取得一定的平衡,族群拒绝被同化,民族国家共同体拒绝分裂。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族群权利的扩展受制于族群本身与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双重互动作用,因而更多的是上下运动,而非水平运动。表1展示了族群权利扩展的边界示意。

  

   1. 权利扩展中的“我们”与“他者”:在自我保存与族群同化之间

   对于族群权利而言,认识到“我们”与“他者”的差异或许是族群权利的最低要求。认识自我,了解他者,是族群确立自我身份的初始。不过,一个可能的问题在于,如何认识“我们”与“他者”。“如果说‘族群性’是社会认同感的形式之一,那么它取决于人们如何定义自我和定义‘他者’。”“‘我们’和‘他者’之间的边界是飘忽不定的和模糊摆动的,在自主选择的和外部强加的属性多样性和身份多样性并存中被不断地质疑。”也就是说,“我们”与“他者”是自然生成与人为建构的结合。说它是自然生成,“宗谱神话、移民记忆与共同崇拜及其仪式越是编织得紧密,群体成员间的相互联系以及情感也就变得越深,从而使得他们首先进入厚实的共享行动和关系的族群网络之中,然后转而成为羽翼丰满的‘族群共同体’或族群”;说它是建构的,“很多情况下,一种强烈的——也是排他性的——群体归属感往往可造就对其他群体的疏远与背离”。因此,“我们”与“他者”并非一成不变的,二者之间的界限并非固定的,族群对生存与发展的要求的满足程度决定了他们如何界定“我们”与“他者”。

   “我们”与“他者”关系的确立会导致族群与民族国家共同体的不同策略。对于族群而言,确立“我们”与“他者”的关系界限决定了族群需要采取最低限度的自我保存策略,以免被同化。“我们”与“他者”关系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提醒中央政府或主体族群,族群之间的差异性是存在的,政策与制度不能忽略这一差异。对于民族国家共同体而言,“我们”与“他者”关系的确立会导致其采取不同的族群战略,在包容性战略与排斥性战略之间做出决策。包容性战略是一种积极的跨族群方式,排斥性战略是限制非主流文化成员的政治和公民权利,将非主流文化的个人完全排斥于政治体之外的政策(如在种族清洗和种族灭绝中)。或许,包容性战略的前提是采取一定的方式去促进平等化,减少不平等引发的不安;排斥性战略的前提是控制。丹尼尔·希罗(Daniel Chirot)和克拉克·麦考利(Clark McCauley)从宽容与不宽容两个维度考察了纳入、区别和排除三种应对策略,衍生出六种方式,而不宽容所导致的都是消极的策略。详见表2。

  

   自我保存的生存权是族群权利中的最低要求,自我保存的底线是不被同化。在民族国家共同体中,这样的最低要求和底线来源于共同体内族群之间的互相承认。互相承认是为了破除某种单一性幻象,避免对群体唯一性身份的强调。多族群社会之所以可能分裂,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某个群体不能得到其他群体对其平等价值的(可以感觉到的)承认。对于“承认”(recognition)的需要,已经成为当今政治的一个热门话题。

   2. 分立的国家观:在高度自治与国家分裂之间

   族群权利中重要的政治性权利就是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发展权,在民族国家共同体内族群如何更好地自我保全显然是族群发展的重要使命和目标。对于族群而言,生活在自己的族群世界和自己的民族国家共同体之中。除了简单的被动式的自我保存之外,主动地争取族群发展的政治空间不失为自我保全的重要方式。在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方式是族群的高度自治和成立族群的民族国家,因而,民族国家共同体内族群权利扩展的上限是族群的高度自治,维系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存续,而极端的越界行为就是族群倡导分离权,开展分离运动,导致共同体的分裂。

高度自治是在认可现有的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同时追求族群的自治权,分离权是不再认同现有民族国家共同体,要求建立属于本族群的民族国家。事实上,这种分立的国家观是“退出”(exit)与“呼吁”(voice)的博弈。艾伯特·赫希曼(Albert Hirschman)认为面对组织绩效的衰退,成员有两种选择,退出与呼吁,退出与呼吁在不同的情境下有着不同的效果。退出应该与呼吁相结合,呼吁应在退出之前使用,要提高呼吁的可能而不是选择直接退出。因此,族群自治权与分离权的使用是一致性的,何时使用何种权力取决于族群的实力、国家的政治机会空间、区域大国的介入程度等。对民族国家共同体而言,自治权与分离权之间只是一步之遥。失去自治增加了分离的可能,主要是通过以下四个机制。一是,它促进了族群怨恨,产生不满情绪;二是,它削弱了中央政府做出可信承诺的能力,减少了和解的可行性;三是,收回自治并不必然抑制族群通过自治获得和发展的集体行动能力。四是,失去自治的群体有了更加强有力的分离基础。族群权利扩展的极端情况是从已有的民族国家分离出去,成立属于本族群的民族国家。现代民族国家产生以来,分离运动喧嚣尘上,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分离运动的蜂拥迭起似乎印证了阿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所称的“分离的时代”的到来。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7年,民族分离主义催生了25个被国际社会所承认的新国家。更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分离运动本身之外,分离运动与恐怖主义、宗教原教旨主义、地区霸权、内战等勾连在一起,变得更加错综复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成为了分离主义势力宣传鼓动的舞台、信息沟通空间、人员招募培训的平台、资金来源的渠道、行动谋划实施的载体,造成了网络分离主义运动的崛起。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民族国家共同体内少数族群的分离运动存在着亲缘族群、跨界族群等相互支援的势力,那么,分离运动就会演变为区域化、国际化的政治事件。分离运动之间的相互支援(如泰南穆斯林与自由亚齐运动之间的相互支持与合作)、援引他国案例合理化自己的诉求(如加泰罗尼亚援引苏格兰公投案例试图举行全民公决)、他国介入和支持(如美国对科索沃的歪曲性支持)、寻求跨界族群支持(如伊拉克库尔德分离运动寻求在土耳其、伊朗、叙利亚等国境内的库尔德人的支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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