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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何以可能,一种基于法哲学维度的考察

时间:2021-11-24 22:27:01 来源:寻荀文化阅读:5407


三、和谐互构:生态文明与法哲学体系的互动

生态困境问题,是因为人类根深蒂固的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对抗式思维产生的。因为对抗而产生的问题,不能以对抗的思路去解决。要摆脱生态困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必须由将大自然视为掠夺对象的对抗式思维,转向人与自然协同共进的和谐思维,或称圆道思维[ 刘长明:《圆道思维与和谐社会》,《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人与自然的和谐互构,互动共生,是生态文明的应有之义。为人类及其GDP保驾护航的脱离法哲学基础的法律该画上休止符了,只有完善内涵生态向度的法哲学体系,才能实现生态文明与法哲学体系的和谐互动,相得益彰。以法哲学维度视之,这是一个生态文明与法哲学的和谐解。通过生态文明与法哲学的和解,既使法学正义拥有坚实的生态哲学基础,又使生态大义具有强有力的法哲学支持。

(一)法学正义的生态哲学视阈

法从“水”,会意字,表示法度公平如水面。《说文解字》释法曰: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见,法的本义是正直,公平,惩恶扬善。这意味着,公平、正直是通往法学正义的必由之路。问题在于,法如何通过平直若水实现法学正义呢?以往,我们习惯上将法学界定为调节、平衡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的学问,在调节人们之间关系时,达到“平之如水”的效果以彰显法学正义。然而,将法学局限于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范围内,大大限制了法哲学应有的公平、正直、惩恶扬善视阈。殊不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是法学调节功能的一半,而不是全部,法学调节功能的另一半也是更重要的一半——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功能,被严重忽略了。在生态文明新时代,法学应当也必须扩展自身的调节范围,将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法学视野内。

众所周知,法学的正义性是其神圣性、权威性的基础,而法学的正义性是通过其完整性体现出来的。只有囊括保护生态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学体系,才是完整的,进而是正义的。法学,只有在生态文明中才能彰显其正义性。如上所述,人类来源于并依存于大自然,因而,保护自身的生存基础,以法律的强制性彰显对生态系统的人文关怀,是法学正义的应有向度。就是说,只有覆盖了生态系统并有效保护生态系统免遭破坏的法学,才具有正义性。如果将生态系统排除在外,没有相应的法哲学思考,法学的正义性将大打折扣,备受质疑。

实际上,秉承道法自然文化的先哲,所立之法也蕴含着顺应自然之意。先民形成了诸如“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逸周书》)等不成文法。在道家哲学语境中,法代表着天人合一、顺其自然的最高行事准则,只是在生产力水平有限、人们并未品尝到因破坏生态环境而酿就的恶果的大背景下,保护自然界并没有提上法学的议事日程。这也是虽然我们有立意高远的生态哲学却没有生态立法的原因。在生态环境全面恶化的情况下,法学再也不能对生态系统熟视无睹,必须直面生态困境,将生态系统纳入自己的视野之内,以便夯实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哲学基础。欲求木之长,当固其根本。在实践中,我们既要引导人们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更需要借助法律强制性手段来保护生态环境,与时俱进,使新时代的法学顺应生态文明潮流,让生态文明建设落地开花,让基于法哲学的法学正义之光普照与人类休戚与共的生态系统,以大美法学促进“美丽中国”建设。为此,必须尽快在法学界形成这样的法学共识:进行高屋建瓴的法哲学思考,是生态文明发展的需要,更是彰显法律正义性的必要途径。

(二)生态大义的法学支持

如何确保生态正义之光普照自然界的方方面面呢?如同普惠生态系统的法学才具有正义性一样,拥有了强有力法学支持的生态大义才得以彰显。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建设生态文明不仅是道法自然哲学的学理要求,而且是事关民生的一项伟大事业,更是关乎国家命运兴衰的战略问题,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煌煌伟业。针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基于这样的全面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勾画出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应当说,美丽中国的愿景,集中体现了全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众所周知,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在于建设生态文明,而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哲学理论的支持。生态文明立法是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必修课,能否建成“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美丽中国,关键在于生态立法的广度与深度,在于以法哲学为引领的保护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中国共产党顺应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潮流,在生态保护之路上留下了清晰的法哲学“生态足迹”:1978年,将“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写入宪法;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生态文明”正式写入宪法;2019年10月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关涉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包括9部环保法律、15部自然资源法律和50多件行政法规等。上述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法哲学研究提供了丰富样本。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就总体来说,由于法哲学研究的薄弱,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尚存在许多理论盲区。为了给生态大义提供强有力的法哲学支持,在现代化进程中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必须以生态法治理念为引导,以充实法律内容为方向,以法治措施为保障,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推动生态文明的现代化。为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推进环境保护督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396页。]为了将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战略落到实处,必须在以下方面下功夫:第一,进行法哲学体系建构,夯实生态文明立法的哲学基础;第二,坚持问题导向,逐一解决生态立法的理论薄弱环节;第三,要确保法律制度与生态哲学的一致性,对于二者冲突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完善。

(三)生态与法哲学的和谐解

生态系统与法哲学体系,本是一个互为依托、互包互含的和谐圆融大系统,然而,一直以来生态系统与法哲学体系的二分与互斥,导致了生态系统与法哲学体系的双重困境。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就是回归和谐,找到生态文明与法哲学体系的和谐解。

上述法学正义的生态视阈与生态大义的法哲学支持,是不可分割、互为前提的两个方面。生态系统与法哲学体系的结合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双向要求——既是顺乎天而应乎人的法学完善自身的需要,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视角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人类社会界和自然界,共同构成了丰富多彩的大千世界。和谐之于大千世界,具有无与伦比的魅力与威力。和谐是发展之源,是发展的强大正能量。一个社会的文明越灿烂,就越是深深扎根在文明自然支持系统的土壤里。基于这样的思考,人类理应设身处地为自然界中的万物着想,自觉与万物结成关系友好的利益共同体,培育“万物为我,我为万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谐生态链,涵养生生不息的力量,求得万有存在共同体这个多元方程的最优解———和谐解。万物各有各的需求,每个方程各自有一个特殊的解,但就万有存在共同体这个方程组而言,却只有一个最优解,这个解就是多元方程的均衡之解。从哲学维度视之,生态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求得最优和谐解。万有并生,和谐为一,这就是和谐发展玄之又玄的共赢解[ 李绪堂,刘长明:《和谐之力——一种发展正能量的和谐解》,《东岳论丛》2013年第10期。]。可见,法学体系的功能之一,就在于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解:在生态大义中彰显生态立法的正能量,在法学体系中给予生态文明应有的优先地位,使二者达到互动共生的和谐之佳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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