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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何以可能,一种基于法哲学维度的考察

时间:2021-11-24 22:27:01 来源:寻荀文化阅读:5598


(三)德法兼济:一种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方案

上下八千年的中华文明史,在社会治理维度上,就是一部德法兼济的历史。在中国文化语境中,德治与法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融共进的关系,德是蕴含法律意蕴的伦理规范,而法是充满了人文关怀的强制性范式。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习惯上将道德与法治分开讲述,但实际上,道德与法治是互为表里、互包互含的关系,二者共存于一个统一体中,而道德与法治共存的基础就是和谐正义。智慧的大自然不仅化生了万物,而且内置着调适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奇妙法则——和谐正义法则。所谓和谐正义,就是为了达到万有存在共同体的和谐发展而调适互为对象性存在的人与人及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法则[ 刘长明:《和谐:一种新的正义视野》,《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为了使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道德与法治彰显和谐正义,必须遵循和谐正义三原则——平等、平衡、共赢:和谐正义第一原则——平等原则,要求我们在建设生态文明时尽可能平等地对待大自然,设身处地为大自然着想;和谐正义第二原则——平衡原则,要求我们遵从生态系统的自平衡机制,在构建生态文明的过程中向大自然索取有度,不能过度贪婪,要保护好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和谐正义第三原则——共赢原则,明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终极目标:构建一个万有存在互动共生的生态系统,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赢。

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哲学语境中,道德与法治的共融共生表现在:

在防患于未然方面,道德与法治具有共同的生态文明引领功能。为了营造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道德内容必须与时偕行,及时添加生态文明的新内容。道德与时俱进,才能德化天下,担负起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使命。同样,事前警示与预防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为了防患于未然,生态立法必须回应时代关切,更新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律条文,将可能的生态灾难扼杀在未萌或初萌之时。这样一个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亲生态氛围,是道德与法治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是两大系统的平行四边形合力。道德与法治,在共同的生态价值指向下,殊途而同归,一起引导社会成员沿着生态文明之路稳步前进。离开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将失之偏颇,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舆论氛围。

在评判于已然方面,道德与法治拥有大致相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于已经发生的生态保护不力或者造成生态灾难的行为,道德评判必将对当事者形成强大舆论压力。道德法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甚至整个社会就是一个道德法庭,无论何时,也无论何地,每个人、每个社会组织都处在网格状的道德法庭中。无论是作为社会的人还是社会化组织,都将面临生态失范行为的道德差评,甚至身败名裂。对生态失范行为进行道德审判,警示意义无疑是巨大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生态失范行为,法律必须出场。通过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审判,必然产生无可替代的威慑力。既责罚生态失范者之心又惩罚其身的道德与法治的双重审判,是威力强大的审判。经由道德与法治的双重审判,以儆效尤,必能打消生态冒险者的任何侥幸心理,使他们在道德与法治的双重风险前止步,以期最终达到匡扶生态大义的结果。

可见,无论是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先期引领、氛围营造,还是对生态失范行为的事后评判,道德与法治的作用都不可替代。只有通过道德与法治两手,才能将生态文明之光烛照到天地、人、心的方方面面和发展的全过程,“范围天地之化而不过,曲成万物而不遗,通乎昼夜之道而知”(《周易·系辞上》),将人与自然共同体导入和谐发展的轨道。为此,必须推动道德与法治实现两个转变:推动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单向伦理转变到平衡天人关系的双向和谐伦理[ 刘长明:《伦理学的革命——从单向伦理到双向不对称伦理再到双向和谐伦理》,《文史哲》2005年第4期。],推动确保经济增长的法学转变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法学。

人类共住地球村,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地球村民的一致行动,结成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为此,要求我们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最大公约数,根据德法兼济的普适原则,凝练出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共识,促使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在全球落地生根。

生生不息,是自然界的至高道德和基本法则。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周易·系辞下》)然而,工业革命以来,自以为凭借科学技术利器而掌握了对万物生杀予夺大权的人类,对父天母地颐指气使,从大自然的“孝子”错位为大自然的“逆子”,自然界的和谐演化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生生之德被弱化。21世纪20年代伊始,澳洲大火、美国流感、新冠疫情、东非蝗灾等一系列灾难接踵而至,拷打着在征服自然之路上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的人们。是在充满敌意的对抗中毁灭,还是在氤氲诗意的和谐中生存,我们正处于这样一个十字路口。《流浪地球》中有一段耳熟能详的台词:“最初,没有人在意这场灾难……这不过是一场山火,一次旱灾,一个物种的灭绝,一座城市的消失……直到这场灾难和每个人息息相关。”在一系列的天灾与人祸面前,人们幡然醒悟:这哪里是电影场景,分明是正在发生的现实!实现有决定意义的生态转型,将人类文明从天人对抗的工业文明转向天人和谐的生态文明,建构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是通往未来的必由之路。可喜的是,素有天人合一哲学的中国,已吹响了生态文明建设、完善法哲学的集结号,并在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各个领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上探讨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可能性。在法哲学维度上分析生态文明建设的机理,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观察视角。然而,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法学与政治、哲学、道德共同构成支撑生态文明大厦之四维。夯实赖以支撑生态文明的基石,是一项利在当代、惠及千秋的伟业。基于这样的发展逻辑,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将建设生态文明升华为基本国策,确立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树立生态观念、完善生态制度、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环境,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年,第209页。]。虽然包括生态立法在内的生态文明建设之路困难重重,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光明未来可期,生态文明有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进口博览会上所展望的:“长江、尼罗河、亚马逊河、多瑙河昼夜不息、奔腾向前,尽管会出现一些回头浪,尽管会遇到很多险滩暗礁,但大江大河奔腾向前的势头是谁也阻挡不了的。”[ 习近平:《习近平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18年11月6日,第3版。]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解开困扰人类的生态难题,“让中华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 习近平:《深入理解新发展理念》,《求是》2019年第10期。],开显普适性的生态文明范式,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哲学体系,提供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样板,我们责无旁贷。

——原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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