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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的政治参与化解群体事件

时间:2010-04-08 15:37:03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5981


以公共的政治参与化解群体事件

2010年04月06日 18:33瞭望东方周刊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刊编辑部

当普通公民缺乏独立的诉求传播通道去影响或改变政府决策和行为的时候,单方面强调地方官员的责任并进行问责,只会激化矛盾和问题。地方官员为了规避责任,要么采取高压手段绝不示弱,要么不惜一切代价收买民意,无论哪种方式都只会激励民众在下一次行动中采取更加极端而不是理性的态度。这是当下地方政府在治理方面难以避免的内在困境

近段时间,因一些基层政府粗暴执法而引发的群体事件屡见不鲜。3月26日夜至27日凌晨,昆明市五华区城管部门在执法中与违法占道经营者发生纠纷,引发群众围观并发生冲突,导致10辆车被掀翻、9名城管人员和4名民警受伤。几乎在同一天,江苏连云港[8.00 -2.20%]市东海县黄川镇强拆一农民养猪场,导致一对父子浇汽油自焚,造成儿死父伤的惨剧。

类似的警民冲突和自焚事件,近年陆续发生,保证城市治安的稳定成为各级政府迫在眉睫的难题。

纵观近年的各类群体事件,不论其具体所指为何,但都有一个共性的因素,即与基层政府的不当处置有关。很多群体事件的直接导火索,甚至就是城管、工商、警察等暴力执法本身。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某些基层政府应对能力的薄弱与不足,在管理社会秩序的有效性上存在问题。原因正如研究社会管治问题的学者所指出的,经济改革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实行改变了政府治理的社会基础,而社会转型的复杂性和转变速度也超出了国家系统的能力范围,由此造成管治真空和管治死角,具体表现为政府滥用权力;效率低下,管治代价沉重;以及缺少科学、民主的现代管理方法等方面。

应该看到,在执政党强调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各级政府在处理这类突发群体事件时,身段和手法越来越柔软,注意回应和引导民意,强调对引发和产生冲突的地方官员进行问责,如进行党内纪律处分、免职等。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事情和矛盾并未因政府的柔性处理而有根本改观。

症结在于,当普通公民缺乏独立的诉求传播通道去影响或改变政府决策和行为的时候,单方面强调地方官员的责任并进行问责,只会激化矛盾和问题。地方官员为了规避责任,要么采取高压手段绝不示弱,要么不惜一切代价收买民意,无论哪种方式都只会激励民众在下一次行动中采取更加极端而不是理性的态度。这是当下地方政府在治理方面难以避免的内在困境。

在上述两例中,昆明城管的执法纠纷和冲突发生后,五华区政府当天下午即发布调查结论和定性,轻率地把责任全部推到摊贩和围观群众身上。黄川镇在父子自焚发生后,也强行拆除了养猪场,县政府给出的说法是为了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两个基层政府,试图都以强硬方式来展示自己控制社会的能力,但后果可能会适得其反。政府越不示弱,民众就越要发泄和抗争,因为他们在政府的强硬中感受不到一点点善意和正义,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这是许多矛盾和冲突最后都变成非利益直接相关的群体事件的原因。

从根本上而言,化解地方政府在处理群体事件上所表现出来的“体制性迟钝”,必须切实推进和扩大基层民主。调整政府与市场、社会以及政府与企业、公民的关系,规范权力运行,主动回应公众的关切和诉求;大力推动政府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建设公开透明的公共财政,缓解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公共需求凸显与公共服务不足的矛盾;发育各种利益组织,提高它们的自组织能力和自我规范能力,使它们真正能够代表民众的利益;建立起一种正常、规范的利益表达机制,形成协商对话制度等。

但就当前而言,建立和维护公共的政治参与机制势在必行。在转型社会,由于缺乏系统而规范的公共参与准则,非制度的公共参与大量存在,从而很大程度影响到公共参与的积极作用。鉴于此,政府决策和行为要更好地体现公众利益,必须有严格、系统的制度作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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