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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权利

时间:2005-01-12 11:09:09 作者:论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权利来源:爱思想


  

  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根本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农民问题的认识也各不相同。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认为农民的根本问题是“土地问题”,从而开展了土地革命运动,“打土豪、分田地”是中国共产党赢得农民、动员农民的革命口号。执掌全国政权后,中国共产党没有忘记对农民的历史性承诺,建国初期就在全国实行了“土地改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实现了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历史性跨越,“增加农民收入”就成为当前的主流话语和政策选择。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总体上达到小康,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这样的现实发展基础上,我们认为中国农民的根本问题是权利问题,就是说,在对农民问题的认识上,我们应该从土地问题、增收问题上升到权利问题。可以说,只要农民的权利得到尊重、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土地问题也好,增收问题也好,以及农民的其他所有问题,都会因为找到了农民问题的总钥匙而迎刃而解。

  

  国际人权理论将权利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本文着重探讨农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即广义上的政治权利。

  

  一、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概述

  

  从政治学和法学来说,权利是合法赋予每一个人的,只要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就自然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我们所说的农民政治权利,并不是要刻意把农民与其他社会阶层的权利区分开来,而是根据中国“三农”问题的实际,突出探讨中国农民作为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享有的政治权利状况。

  

  政治权利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上去理解,狭义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亦即参政权;广义的政治权利除了参政权之外,还包括平等权、人身权、自由权等公民权利。学术理论界对政治权利的划分不尽一致。权威的政治学教科书将公民的政治权利分为三大类:(一)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和通信自由。(二)平等权,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社会平等。(三)民主权,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民主管理企事业单位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专列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政治权利方面,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等。[2]

  

  国际人权法理论将权利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生命权,免于酷刑权,免于奴役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人格尊严权,免于因债务而被监禁权,迁徙和居住自由权,平等权,隐私权,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集会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家庭与缔婚自由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公共事务权,担任公职权等。[3]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农民作为中国人数最多的社会阶层,在政治上、名义上和法律上都翻身做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是中国历史上亘古未有的巨变。但建国以后,在苏联集权模式和本国封建主义的消极影响下,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曾长期遭到严重破坏,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也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和限制。回顾50多年来,当代中国农民经历了政治公民、半政治半社会公民和社会公民三个阶段。[4]在这三个阶段,国家对农民政治权利的尊重、保障和实现都呈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征。

  

  第一阶段,政治公民阶段,从建国初到改革开放前。以马克思主义为意识形态、根据列宁主义的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依靠动员亿万农民,通过长期的武装斗争,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在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中,“一边倒”向苏联的新中国,为加快国家工业化进程,开始照搬苏联模式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推行工业化尤其是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与此同时,国家权力历史性地下沉到乡村社会,一个历史上最强大的政权机构层层建立起来,国家对农民的控制达到了顶峰。1950年代开始,经过土改、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社教运动以及文化大革命,中国农民被空前地动员到一浪高过一浪的政治运动中来。随着城乡二元体制的建立和固化,农民也被空前地固定在土地上,曾经在历史上相对独立的单纯的农民在共产党的革命化训练下变成了国家的“政治公民”。

  

  第二阶段,半政治半社会公民阶段,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实行了改革开放,国家对乡村社会的高强度控制开始释放,国家权力有条件地从乡村社会收缩。人民公社的解体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推动了中国农村社会的重大转型。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标志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被主流社会抛弃,随着1982年宪法的颁布、1987年村民自治制度的试行以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中国农民获得了新的历史性解放。但民工潮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存在,使农民切身体会到大中城市对农民的身份排斥和制度歧视。有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农民实际上处于“二等公民”的不利地位。

  

  第三阶段,社会公民阶段,从1997年中共十五大以来。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学术理论界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及“市民社会”的研究兴趣高涨。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政治报告。1997年和1998年,中国政府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成为“黄土地上的政治革命”,“草根民主”在神州大地上生根、发芽、开花、结果。2001年中共十六大正式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开始让位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发展观,即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开始从执政党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正式条款,这对于农民政治权利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保障公民权利,是现代宪法的基本精神,是民主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现行宪法的颁布和先后四次修正,标志着执政党对农民权益的不断关怀。建国55年来,执政党和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范围和力度不断收缩,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也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主要依政策法国到依法治国,从建立城乡二元体制到统筹城乡发展等等,都为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创造了宏观条件。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当前农民的各项政治权利还没有得到完全的实现,农民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仍受到旧观念和旧体制的较多限制。

  

  二、当前中国农民主要政治权利评析

  

  从政治上说,农民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充分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权利。但由于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加上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的深远影响,农民在成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同时,也受到重重旧体制的局限和束缚。限于篇幅及根据当前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实际,本文着重从平等权、自由权、人身权、参政权及自治权等方面进行评述和分析。

  

  ----关于平等权。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中,人与人之间是公然不平等的。直到18世纪,平等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的革命口号。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第一次将“人人生而平等”以政治宣言的形式确定下来。法国大革命喊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响亮口号,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就明确宣告:“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6条又重申“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在现代社会,平等权普遍地被写入各国的宪法之中,成为人类共同确认的一项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对中国来说,平等权也始终是中国革命的目标之一,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5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1954年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对此作了相同的规定。毋庸置疑,农民作为人民共和国公民,理应平等地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规定的义务。但不必讳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律制度,人为地限制乃至剥夺了农民作为共和国公民应当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农民也被人为地承担了不平等的义务。这主要表现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形成的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上。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人为地将全体公民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民户口,建立了严格的二元户籍制度,从此使农民在户口登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就医、粮油供应、税费负担等各个方面享有和承担与城镇居民完全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实质上是对农民这一群体的制度性歧视,使农民丧失了多方面的平等权利。这种明显歧视农民的二元社会结构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有所打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农民已经获得了离开土地到城镇寻求发展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仍然是十分有限的。当前的三农问题和农民工问题就是不平等的二元社会结构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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