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22 14:27:20 作者:杜兆勇来源:律政绅士阅读:1601
公序良俗VS约定俗成
自公序良俗原则确定以来,虽稍有几个案例但引起极大的争议,突出表现在与约定俗成形成尖锐冲突。
实际上这是大陆法系或法典法与海洋法或法案法冲突的继续,这在整个市场经济过程中都会存在。
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发现,公序良俗确实是大陆法系特有的产物,是把公序良俗作为低端法的一种配置安排,与海洋法直接把习惯作为法是完全不同的。
在海洋法中并没有公序良俗这样一种说法,汤普森认为习惯是人的第二本质,柏克用的术语是约定俗成。
custom就是习惯法,usage通过当事人举证,职业法官就得认。职业法官不认的话,侪判团或民决团(旧译陪审团)也会直接确认。
本质上海洋法是自发秩序的,是自我建构的,自治或民治是第一位的。也就是私法自治是第一位的原则,包括选择法律或抛弃法律或自造法律。而大陆法系是权力建构型的,是把自为、自治的或民治的东西作为第二位的或补充性的制度安排的。
这就是两大法系本质上不同之所在。

大陆法系是不断侵蚀善良风俗,而善良风俗由于处在低端价值序列,是无从对公权力作出有效抵抗的。
比如民间虽有“租不拦当,当不拦卖”的谚语,由来已久,相延成习。但公权力随时可指租地为非法,进而毁灭租地制度,进而消灭当铺制度。
再如邹韬奋时期尚有“十义父”的传统,并且传为美谈。而现在如果有“十义父”的新闻出来,很有可能会引起舆论的大哗。
这两个例子足以说明大陆法系的公序良俗的尴尬境地。
公序良俗与约定俗成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我更倾向于约定俗成,后者显然更贴近市场经济。
杜兆勇中国技术经济学会会员
202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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