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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理解共治的多元化

时间:2019-05-21 21:37:35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阅读:3519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社会治理》撰文指出,多元共治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治理模式之一,在社会实践中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构建多元共治模式,就需要厘清多元主体有哪些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多元共治的制度设计及运行机制是怎样的,共治的基础是什么,多元主体的治理责任如何界定等相关问题。
 
  多元共治的首要特征即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关于多元主体具体指哪些,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综合各种观点,执政党、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众是较为常见和被普遍接受的共治主体。
 
  多元共治不仅是治理主体的多元,还包括共治方式的多元。共治的方式包括对话、协商、竞争、合作及集体行动,而合作,尤其是公私合作是核心方式。公私合作的正当性主要来源于法律保留原则以及行政的自由裁量权原则。协商、竞争、集体行动等其他共治方式也与公私合作类似,在面对不同的社会问题时需综合考量各种影响因素而慎重考虑,采取最优的治理方式,才能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恰当地解决问题。
 
  共治的客体是多元的。从宏观方面看,治理的客体应包括经济、文化、政治,在国家治理的宏观层面要避免单纯追求治理客体的单一片面性,注重各治理领域的协同发展。在微观方面,同样如此。
 
  多元共治还意味着治理体制和结构的多元。每一种治理体制是不同的,纵向的结构强调系统治理,横向的结构强调组织治理或区域治理。治理体制和结构的多元更明确地反映了国家之间的治理特点。
 
  要实现多元共治,必须构筑牢固的组织基础、思想基础和规则基础。在这三大基础中,组织基础是前提,要实现多元共治,首先要构筑符合实际的组织基础。在多样化的思想中有主文化,也有次文化,但主文化要发挥引领的作用。多元共治规则基础的一元性。现代社会的多元共治规则基础是一致的,即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统一的,各法律效力层级之间不能相互抵触,各主体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均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序开展治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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