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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驾车轧死两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过错中受益”惹争议

时间:2021-10-10 19:08:44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阅读:3892


文/陈威敬

上海的吴先生(化名)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在车旁玩耍,不慎轧到,后者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吴先生夫妇选择起诉保险公司,并获赔百万余元。

近日,这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有观点认为,吴先生夫妇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也有不少人担心,这一判决起到的效应或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多名律师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从法理上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责任并无不当,但肇事者从自己的错误中获益使本案引发较大争议。本案中,吴先生既是侵权者,也是受害者的父亲,即受害者的继承人之一,父亲轧死了儿子,保险该不该赔?

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

2020年8月1日13时许,吴先生正计划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外出,在起步行驶时,车轧到在车旁的儿子小吴,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白鹤派出所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涉案车辆登记在小吴的母亲张女士(化名)名下,由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吴先生及张女士向法院提请诉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388,840元(2019年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422/年*20年)。

2020年11月5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该月月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对于原告的诉求,上述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死者系两原告儿子,原告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其作为侵权人应属于被告地位,作为原告主张相应赔偿不符合侵权法的规定;本起事故出具了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该起事故并非道交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本起事故的受害人系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根据商业险相关条款,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不属于商业险的范围;事发时,受害人刚满两周岁,两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中,原告自述对于吴先生作为加害人的赔偿义务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其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非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两原告系受害人的父母,其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驾驶员操作不当,但受害人年仅两周岁,其父母疏于监护亦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本院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或不属保险赔偿范围,原告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两名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两名原告100万元;

随后,被告一方提起上述,称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为涉案机动车驾驶员或者所有人应当对受害人近亲属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未确认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责任。此外,一审认定的监护责任过轻,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021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述,并表示吴先生虽为系争事故的加害人,但一审审理中,赔偿权利人已明确要求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故吴先生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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