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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驾车轧死两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过错中受益”惹争议

时间:2021-10-10 19:08:44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阅读:3895


肇事者应获赔吗?

争议主要集中于上述民事判决。中国新闻周刊经过梳理发现,该判决的情节基本可以概括为,吴先生意外轧死自己的孩子,需要向吴先生夫妇赔付损失,由保险公司代吴先生赔钱给吴先生夫妇。额外的部分,张女士对吴先生表示谅解,免除其赔偿责任。

也正是这一略显罕见的事实关系,让该判决引发舆论热议。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由于本案并非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由此难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致使受害人死亡,仍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他表示,在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会选择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考虑到因孩子的死亡已经重创全家人的身心,不忍加刑于他们。”

一个争议点在于,从肇事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出发,如何裁定保险公司在其中应承担的赔付责任?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被告保险公司援引了一条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即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这就在条款上限缩了仅对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损失免除赔偿责任,法院据此认为没有免除人身伤亡的赔偿。”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莫泂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

而在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主任许仙辉看来,上述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减轻或免除经营方的责任,即使包含人身伤亡的表述,也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现在对免赔条款的话限定较为严格,其前提是当事人故意实施了一些犯罪行为。”许仙辉说。

此判决也成为上海青浦法院的一则分享案例,在其官方公众号中,法官提示,经鉴定,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个争议点在于,本案中的吴先生既是肇事者,为何也有赔偿请求的诉讼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沛霖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孩子的父亲既是侵权人,但同时也是事故受害者的继承人之一,故孩子父亲作为赔偿请求权人,具有诉讼地位。

许仙辉介绍,从保险赔付顺序而言,首先是交强险,其次是三者险,然后才是驾驶人和车辆的所有人,“对于侵权者本人,受害人家属是有权利免除其赔偿责任的。” 他表示,保险公司认为其承担80%的责任较重,则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但由此也形成了肇事者因肇事获益的局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这违反了法谚“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原则,并会引发骗保的道德风险。

“本案中,交强险的赔付并无不当,但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基于该父亲的赔付责任,父亲一方不适宜作为逝者的近亲属而具有原告地位,否则将会出现等同于自己告自己的吊诡场面。”莫泂称,应由母亲一方作为逝者的近亲属立于原告地位而起诉,赔偿金额也应当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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