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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伟江:中国超大规模城市法律治理

时间:2020-11-17 21:18:25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例如,在蚁群的例子中,“受遗传天性驱使寻找食物,对蚁群中其他蚂蚁释放的化学信号做出简单反应,抵抗入侵者等。但是,……虽然单只的蚂蚁行为很简单,整个蚁群一起构造出的结构却复杂得惊人。”更进一步来说,复杂系统与其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这样的:并不是基本要素决定复杂系统的性质,而是复杂系统决定了基本要素的性质。根据复杂系统的这两个特性,我们可以将复杂系统定义为:具有涌现和自组织行为的系统。如果我们用复杂系统科学的眼光和方法论来观察和分析中国超大规模城市治理所呈现出来的新现象和新挑战,就会产生新思路和新方法。

   例如城市治理的科层化问题。在传统的城市治理图景中,作为调控者的官僚系统是作为无所不能的“超级主体”而存在。但在超大规模城市中,社会的个体化趋势进一步加深了,因此超大规模城市的社会复杂性是传统城市不可比拟的。例如,传统上人口几十万即为大城市,如果人口超过100万,那就是超级大城市。但当代中国人口1000万左右的超大城市就有十多个。同时,当代超大规模城市深度嵌入到全球产业链中,重视科技、经济、教育、文化等各个层面的创新,因此也就鼓励各种偏离的发生和放大,由此导致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在政治系统之外,又相继分化出了经济系统、科学系统、教育系统、艺术系统等其他各种具有相对自主逻辑和运作规律的社会领域。这些社会领域的存在虽然不能绝对保证创新的发生,但确实是创新(偏离)的发生和扩散(放大)必不可少,并且非常重要的条件。

   例如,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时代,并不存在着经济系统,个体不被允许按照自身的意愿出售和购买商品,整个产品的生产和分配,都是按照国家意志进行统一调配。改革开放以来,逐渐放松了对个体经济行为的控制,允许个体按照自身的意愿生产、购买和出售各种类型的商品,并且国家还通过修建公路、铁路、航空、互联网等媒介促进个体的这些经济行动和选择。而当越来越多的个体通过各种交通通讯网络连接到经济网络之中,从而形成了全国性市场,甚至连接到世界市场时,简单个体相对不受约束的这些简单经济行为,最后产生了大量复杂并且无法预测的市场经济。无论是经济系统还是其他现代复杂巨系统,其运作都遵循各自内部的标准和逻辑,并不完全受外部的调控者所控制和决定:

   “是否要提供,以及提供多少钱给个人是在经济系统中决定的。个人可以主张何种法律请求权,以及将有多大的成功率,这是法律系统的事。何者能够被看做是一幅艺术作品,这是在艺术系统中决定的,而宗教系统则设置了条件,据此个人能够将自己看作是宗教的。哪些是作为科学知识而被个人所掌握,以及以何种形式(例如以备忘录的形式),这些都出自科学系统中的纲要和后果。”

   在功能分化社会中,作为政治调控者的官僚制并非是神一般的超级主体,仍然只能在政治系统的界限之内,利用政治系统内的资源、条件和信息,做出调控的分析和决策。而对调控决策的贯彻,也只能借用政治系统内部有限的资源和程序。例如,在决策者做出决策的那个瞬间,虽然决策者已经掌握了大量的信息,但这一瞬间又发生了大量的事件,而决策者不可能如全知全能的上帝般直接感知和把握这些同时发生的事件及其潜在影响。

   又比如说城市治理的组织化问题。中国超大规模城市的兴起是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整个社会经济变迁的一个最新阶段。在这个新阶段中,数以亿计的个体从村庄共同体、家族共同体、单位共同体中“脱嵌”出来,聚集在超大规模城市的各行各业之中,拥有更大的个人决策和选择的空间,从而为超大规模城市带来了更多的异质性和多元性,这既带来了超大规模城市的创新能力的爆发和经济的繁荣,同时也带来了超大规模城市治理的新挑战。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组织化的问题其实就是社会对个体的包容和排斥的问题。使对个体组织化控制得以可能的前提是,个体生存和生活的绝大部分都被控制在某个特定的组织体内部。这意味着,如果被组织体排斥在外,个体的生存机会和质量就会受到根本性的影响。据此,社会通过包容/排斥的机制来实现社会整合。例如,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失去城邦的人意味着失去人性,个体要么升华为神,要么就降级为野兽。将个体驱逐出共同体因此意味着对个体最严厉的惩罚。在欧洲中世纪的等级社会中,个体则被归入到不同的社会阶层之中,而那些被社会排斥的边缘人(例如乞丐、流浪汉等无家可归者以及海盗、土匪等)则被看作是世界上最不幸或最邪恶的人。

   当然,在城市中,包容/排斥并不可能像乡村做得那么彻底。游方和尚、道士等各种漫游者、学生、经常旅行的商人、经商和游历的外国人等,都无法被彻底地排斥在外。庙宇、教会等宗教团体、以及各种职业工会就是专门针对这些漫游者所出现的包容/排斥机制。总而言之,传统城市社会中的这些包容和排斥机制总是与个体的社会地位相关的,而社会地位本身又是通过对社会空间的切割和等级化实现的。

   随着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教育、公共媒介等各种现代复杂巨系统的涌现和分出,社会的包容和排斥机制也发生了非常重要的变化。在功能分化的社会中,没有任何一个功能系统能够将个体的全部生活资源和生活内容包含于其中。例如,一个人通过教育系统提供的各种教育机会来提升自己的能力和修养,通过经济系统提供的各种资源来满足日常生活的各种需要,通过艺术系统提供的各种机会来满足自己审美的需要,通过法律系统的各项服务来解决自己与他人之间的纠纷,安排自身的日常生活,通过政治系统所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来满足日常生活的各种公共服务的需要,通过公共媒介获取各种信息。也就是说,这些现代功能子系统都将个体包容在自身之内,但都无法“独占”个体的全部日常。换句话说,个体必须能够参加所有这些沟通,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自如地在这些不同的复杂巨系统之间切换。这个时候,你是谁变得越来越不重要。重要的不是你在社会分类的空间中占据何种位置,而是你是否拥有进入不同功能子系统所提供的各种沟通机会的能力。通过传统的组织化手段来实现对个体选择和行动的控制,此种治理思路因此就基本失效了。

   (二)中国超大规模城市的复杂系统治理

   很大程度上,超大规模城市治理挑战的根源就是秩序的个体化。社会个体化的趋势并非中国社会所独有的新现象,而是现代性的普遍经验。早在17世纪,霍布斯就用“自然状态”的概念表达了社会个体化给社会秩序带来的可能冲击。19世纪时,梅因用“从身份到契约”的命题来表达整个社会不断个体化的发展趋势。整个西方近现代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学,无不建立在对社会个体化趋势的某种理解和领会的基础之上。到了20世纪后半期,随着福利国家的产生,社会的个体化趋势又进一步加强了。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中西城市社会的个体化特征产生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二者在结构性和治理挑战方面,至少又是类似的。因此,西方城市治理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在这方面是值得中国超大规模城市治理借鉴和参考的。

   社会个体化就是个体自由选择可能性的增多,这同时又意味着偏离可能性的增强。偏离又是创新的源泉。因此,通过将整体分解成局部,然后通过局部的再组织化来限制和控制个体的选择可能性,这样一种组织化治理的思路不再可行。如果个体的选择必须被尊重,个体的偏离可能性也被最大限度地容忍,甚至还需要被通过各种网络进行放大和强化,那么,超大规模城市治理就必须另寻他路。

   一个尊重创新的社会,就必须面临社会个体化的现实,从而就必须直面“复杂行为如何从简单个体的大规模组合中出现”的问题。换言之,虽然复杂系统治理并不必然带来创新,但是要使得创新能够最大限度得以可能,就必然要尊重个体的自主选择和自由行动,同时也尊重因此形成的大量复杂网络,因为恰恰是这些复杂网络使得各种最初是微小的创新(偏离)因素随后被最大限度地放大和强化,形成规模效益。这就意味着,不但传统组织化的思路失灵了,同时还必须超越还原论的思路,尊重复杂系统的涌现特征,将治理的侧重点从通过组织化的个体控制,转移到更抽象和宏观层面的复杂系统运作逻辑的观察、分析和研究的层次上来。

   复杂社会巨系统的治理必须尊重系统的自组织特征。功能分化理论恰恰是复杂系统自组织特征的进一步澄清和明确。具体来说,在现代功能分化的社会中,社会功能子系统的自组织又可以被进一步表述为“运作上封闭,认知上开放”的特征。现代社会功能子系统的自组织是通过二值编码化的运作性逻辑得到保证的。例如,法律系统的二值代码是合法/不法,所有法律系统内部的运作,都是围绕着合法/不法所展开的。这就意味着,每一个社会功能子系统,都承担着某种特定化的社会功能,并且也都仅擅长解决某种特定的社会问题。不同功能系统之间,其各自承担的功能是无法相互替代的。严格来说,法律系统只对事关合法/不法的事情感兴趣,而所有任何其他事情,如果要引起法律系统的关注,得到法律系统的处理,就必须首先被转化成合法性的问题。例如,如果环境污染的问题希望通过经济系统的运作得到解决,那么环境污染的问题首先要被转化成与经济系统的二值代码相关的问题,才有可能通过经济系统得到解决——比如说,把环境污染的防治问题转化成环保产业发展的问题。

   各个功能系统的功能虽然是专一化的,但又相互限制和相互依赖。例如,随着经济系统的分出,各种利益冲突而必然增多,同时企业也对人才提出更复杂和多元的需求。这意味着,经济系统的分出对法律系统的分出和教育系统的分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经济系统往往对政治系统的稳定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就此而言,随着功能分化的日益深化,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卫生等各个功能子系统之间的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限制和依赖。

   由此可见,如果我们用复杂系统的理论来观察中国超大规模城市治理的问题,便可以形成许多新的思路和方法。具体来说,复杂巨系统的复杂治理,又可以被进一步具体化为功能分化背景下的治理问题。

   功能分化的概念确实比较抽象,我们不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室内恒温器作为一个系统,只对室内的温度具有“敏感度”,也只接受室内温度变化的“控制”,并通过放出冷气或热气而反过来对室内温度进行控制。对于室内空气的湿度、室内物品的摆放、室内光线的明暗、室内噪音的大小,恒温器系统一概不管。这些情况的任何变化,也不可能对恒温器的调控产生任何效果。当然可以通过拔掉恒温器的电源插头,或者直接砸碎恒温器的做法来干涉恒温器的运转。但这样做无异于取消恒温器,从而也放弃了恒温器带来好处:使室内温度总是处于宜人的状态。现代功能子系统与它的环境之间的关系,大致也可以作如是观。卢曼将各个功能系统之间的此种界限,称作是现代功能系统的“非透明化”(Intransparency)。恒温器与它的环境之间虽然存在着界限,但恒温器确实设定了某种条件化的渠道,当这些条件被满足时,通过此种渠道,恒温器与环境之间确实可以发生某种相互的作用和影响。在系统论法学中,一般用“结构耦合”的概念来描述此种系统外的因素与系统内运作之间的这种“条件化”和“渠道化”的关系。

   在功能分化社会中,对诸如法律系统、经济系统、教育系统、艺术系统等不同的功能子系统来说,政治系统不过是它们环境中的某个其他功能子系统。这意味着,政治系统也不能穿透这些功能子系统与它的环境之间的界限,而只能通过结构耦合所提供的条件化渠道进行调控。当然,政治系统也可以通过拔掉插头的方式对这些功能子系统进行调控。但这样做所带来的结果是非常危险的。

对现代功能系统来说,外部支配的逻辑必须让位于内部的自我控制机制的建立。在这方面,托伊布纳的社会宪制理论颇有启发。在托伊布纳看来,任何现代社会的功能系统如果毫无限制的自我膨胀,都会产生外部的负面影响,从而侵害人类的生活和幸福。例如,政治系统权力代码的无限扩张可能会危及人权,经济系统的无限扩展产生了马克思所揭示出来的剥削问题,科学系统的无限自我扩张可能会导致类似于“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那样的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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