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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强:扫黑除恶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役

时间:2018-02-01 21:32:06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迫切要求,是形成有效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可以说,扫黑除恶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役。各级政法机关要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勇于担当,敢于亮剑,以扫黑除恶的实际成效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驾护航。
 
        首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迫切要求。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安全是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基础,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和归宿。人民安全要靠法律保障,人民权益要靠法律维护。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全、健康和稳定。扫黑除恶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根本要求,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实际行动,只有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人民群众才能够放心、踏实地享受高质量的生活。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我们就必须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该做的事就要做,该得罪的人就得得罪。”这就要求我们尽锐出战,以强有力的举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切实解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提供安全稳定的预期。
 
        其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形成有效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是人类的美好追求。马克思说:“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各类涉黑涉恶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社会无序和混乱,大大影响了社会融合与社会团结,动摇了社会治理的基础。郑永年、杨丽君在《中国崛起不可承受之错》一书中指出:“在中国,直到今天,很多人仍然把‘大社会’和‘强社会’视为是和政府对立的。实际的情况并不是这样。政府在向社会分权的时候,也要通过立法等手段来监管社会,因为政府需要培养的是‘好社会’,而不是‘坏社会’,如黑社会、邪教等非法组织等。‘好社会’就是政府的伙伴。”涉黑涉恶问题是国家治理无法回避的问题。社会控制是法律的基本功能,秩序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价值维度。扫黑除恶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场硬仗,我们要有“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积极主动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第三,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亚里士多德强调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有权威则治,法无权威则乱。依法、准确、有力惩处各类黑恶犯罪,是宪法法律赋予政法机关的职责。学者张恒山认为:“由于每个人的生命、人身的保全取决于他人的行为,而能够强制性地规范、约束他人行为的就是法律,所以,人们对社会状态的安全的要求就转化为对法律的保障安全的作用的要求。”依法打击各种黑恶势力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实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框架下、在宪法和法律之下展开,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贯穿于扫黑除恶斗争全过程,引导干部队伍和全社会守法崇法、树立法治信仰、实现良法善治,切实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知》指出:“政法各机关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对政法机关执法办案水平的检验,也是对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检验。司法机关要把好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不枉不纵,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做到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滥用,惩善扬恶的利剑不蒙尘,确保执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涉黑涉恶问题是复杂的社会问题,随着经济社发展,涉黑涉恶问题也不断发生新变化、呈现新特征,一些黑恶势力犯罪手段隐蔽,有的甚至披上“合法”外衣,有的黑恶势力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疯狂攫取非法利益,为此,必须要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通知》指出,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细查黑恶势力“保护伞”。基层干部是权力的“最后一公里”。“蝇腐”既是藏在群众身边的腐败,也极容易成为滋生涉黑涉恶问题的温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层工作很重要,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丝毫不能放松。”《通知》要求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这就必须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下大力气抓好基层政权建设、民主法治建设,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基层工作力量不足、基础工作不扎实、履职能力不强等问题,同时,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以法治意识、规矩意识取代“丛林法则”“拳头法则”,引导基层干部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净化社会生态的重大政治任务。净化社会生态与净化政治生态是有机联系的,党风正则民风淳。毛泽东同志说,只要我们党的作风完全正派了,全国人民就会跟我们学,就会影响全民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法律与道德既是实现社会价值的两个层面,也是凝聚社会共识、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调节社会关系的交织力量。我们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恶扬善功能,让法律成为全民的信仰,让道德成为良好风尚,努力实现法律规则与道德规范的同频共振,增强国家治理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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