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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

时间:2007-10-28 22:01:22 作者:吴毅来源:《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p21-45阅读:13258


  以此为台阶,政府和石场业主开始了新的谈判。业主多生产了半年,又通过上访的架势"赖"掉了延期关闭、不提赔偿的协议,将政府逼回到谈判桌上,并做出有限的让步。这让我们看到了农民维权者在底层社会中发育出来的以不讲理谋求讲理的行事风格(杨俊凯,2006)。

  然而,当双方真正走向谈判桌时,政府所面对的却仍然是是否赔偿,又如何赔偿的问题。消除了上访燃眉之急的区、镇政府又回复到"理性人"的立场,区里要镇里拿钱摆平,镇里却不愿意,"我们受了损失,凭什么还要出钱?"①「2004年2月26日对武镇长的访谈。」

  业主提出了每家赔付30万元的要求,政府则认为投多少资,如何投资由业主实际的生产规模和能力所决定,石场本来在2002年就要关闭,后来是在业主的要求下才恢复生产,业主对自己的生产性决定理应承担责任。②「2004年2月23日旁听A 镇政府与石场业主谈判的记录。」所以,政府只同意对场地和机械拆迁给予补偿,又答应退还石场开业时由业主自行集资扩充电容的电力增容费和电改费,此外,还承诺在业主自行找到新的开采场地后在证照办理上给予优惠。这样算下来,与最初设想的每家补偿3-5万的考虑差别不大,政府实际上只是退回到半年前的立场。

  双方立场差别太大,谈判再一次搁浅。

  在既无法说服业主,又不能满足,也无意满足其赔偿要求的情况下,区、镇方面又习惯地操弄起"拖"和"拦"的策略,而区镇之间不同的利益算计则进一步放大了这一策略的效用。业主们终于摸清了政府的想法,政府把他们从北京接回来,并做出部分让步,主要还是出于维护地方政绩与面子的考虑(参见郑卫东,2004),而非真的要赔偿。激愤的业主再度进京,这次去了24人。政府也再次调集人员拦访。但这一次他们晚了一步,业主到京后,立即将上访材料递交到国家信访办!

  区、镇政府面临着与第一次拦访完全不同的局面。上访已成事实,双方公开撕破了脸。在面子和荣誉已经无暇顾及的情况下,政府只能去应对新的形势。拦访干部打探到了业主的住处,但没有与业主见面,而是就近找一家酒店住下,以便随时掌握对方的行踪。同时,又与信访办联系,对石场事件进行沟通,希望缩小此事的影响。

  业主也知道政府的人跟来了,他们希望干部能够像上一次那样与他们见面。可是,不久之后,他们意识到自己这一次失算了,尽管对方打来了电话,答应见面,但人却始终未来。业主开始明白,政府这一次是要有意"耗他们的油",看他们能撑多久。业主们呆不下去了,他们再次来到信访办,一是要看看上交的材料有无反馈,二来也是要去会拦访干部,如果碰不上,再商议下一步如何行动。

  在信访办的大门口,上访者与拦访者果然相遇了!原来,干部不去见业主,却天天都去信访办。激愤之下,业主再次拥进信访办,可接待人员却劝他们有事回地方处理,不要在北京聚众闹事,又说材料转到省里也需要时间。上访者突然感到自己在北京的使命就这样结束了,当上访的行动付诸实施以后,上访的尽头便是回到地方再次等候。①「这便凸现出信访机构作为民意收集机关与访民希望其作为特殊权力救济机关的错位。

  国家信访机构在接到上访材料后,一般情况下是将其发回到地方,要求地方政府落实处理。于是,就应了那句"石头飞上天还是要落地,事情出在哪里最后还得由哪里来解决"的话,访民还是得重新与其所诉愿的政府打交道。可这个时候,双方的关系已经改变:关系已经闹僵,已无面子顾忌的本地政府就要按照他们所理解的道理来处理此事。在本案例中,区、镇方面就认为,关闭石场是为了保护环境,如果因为这件事情被告,那将不是地方的耻辱,而是地方的荣誉,况且,有关闭协议在先,是业主出尔反尔,而即使如此,政府也已经做了让步,现在还有什么不能面对的呢?」

  失去了行动目标的业主内部产生了分歧,一部分态度坚定者主张留守北京,直至等到明确的处理意见,但更多的人还是主张回去等候消息。此时,心理优势已经悄然转到政府一边,拦访干部答应将业主接回家,却没有承诺更多的东西。

  业主们又被带回了小镇。老郭说:"这一次回来很惨,人家中午吃饭时不管我们,大家气不过,既然人是他们接回来的,当然要管饭,我提了意见,晚上他们才给我们买了盒饭。"②"「这个小插曲颇能反映业主对官民关系的认定,这种认定中仍然很有些拟父子关系的味道,即冲突归冲突,但政府总归还得管我,否则就是没有尽到责任。」回来以后,我们又去找区信访办,但他们说我们不听话,帮不上忙了。公安局还把我们几个带头的叫去,说只允许个人上访,不允许群体上访。"③「2004年4月31日对业主老郭的访谈。」

  不过,政府还是与业主开会,希望说服他们接受政府的方案,政府除了进一步明确机械拆迁补偿的标准(小的碎石机一台补助8000元,大的补12000元),基本立场没有改变,而业主也再次拒绝合作,石场纠纷陷入了僵局。可生产用电已停,耗得越久,业主在经济上就越吃亏。

  随着时间的推移,业主的心开始散了,有人已经在私底下寻找退路,集体行动出现了瓦解的迹象。

  政府看出了问题,不久,他们采取主动,借区委书记调换之际,新任代理书记宣布了新的措施:凡在6月10日之前签字撤迁的,奖励15000元,6月20日以前签字的,奖励5000元,7月1日以后还不签字的,强行撤除。并宣布这是最后立场,政府不再可能做任何让步!

  这看起来是一个新的让步,但又未尝不是给失去信心的业主"温柔"的一击,这一击也许足以对逐渐失去信心的业主以决定性影响!

  果然,面对这个不大不小的"诱饵",业主内部分化了,那些亏本较少,或者多少赚了几个钱的业主的心思活动了,在看不到政府会做出任何赔偿的迹象,拖下去对自己又越来越不利的情况下,少数人转而采取向现实妥协的态度,多得一分是一分,多得一块是一块,有4家业主首先在政府的领款单上签字!

  事情来得有些突然,个别业主的放弃立刻在整个业主群体内部产生了雪崩效应,其他业主虽然心有不甘,却又惟恐别人签字自己不签将更加吃亏,于是,也吃不住干部们的轮番劝说,陆续地迟疑着签了字。

  几天下来,在老虎尾采石场的17家业主当中,已经有13家签字领款,最后坚持不肯就范的,只剩下几个组织抗争的代表。这样,在经历了一年的久拖不决之后,感觉耗不下去的大多数业主在顷刻之间便选择了就范,维权联盟瓦解。

  

  四

  

  纠纷的结局既定,由此,我们可以来讨论一些理论问题了。问题之一是,在本案例中,这些可以称得上是农民精英的石场业主为何在整个一年多的维权活动中始终不选择以法律来维权?虽然从访谈中我得知,他们从纠纷一开始就做过相当仔细的法律咨询,准备了相关材料,但就实际的行动而言,他们却始终只在上访的框架,而非法律的框架内寻求问题的解决,那么,他们的这种选择是基于与本案例相关的特殊理由,还是某种超越个案的潜在逻辑呢?

  大量的经验都显示,将问题引向上访而非法律,或者说将问题"官治化"而非"法律化",是中国农民在维权时常常采取的策略。究其原因,在于他们对现行权力来源及其设置的特有认识。当我第一次见到维权的组织者老郭时,他就明确地说:"我们不打官司,官官相护,打不赢的。"①「2003年5月29日对业主老郭的访谈。」这里的"官官相护",从狭义上讲是他们对基层状况的感受,但从广义上讲,却不能不认为是对公权力集中于党政系统的一种普遍性而非场域性理解,而中国司法的"治理化"工具理性特征也无疑能够在这种理解中得到定位。②「强世功曾经分析过1949年以来中国司法的"治理化"特征(强世功,2003),这一"治理化"特征历经几十年政治运动的反复强化,已然成为社会主义司法新传统的重要构成,而表现出与传统中国司法源出皇权的某种接续性。」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国家治理转型的一部分,虽然也强调司法独立的价值,但在核心权力机制的设置上,"官治"统摄法治的格局并未有根本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基于对行政裁决之权威性的认定抑或是对司法程序理性的不适,农民在寻求权利救济中选择"官治"而非法治,在他们看来,无疑都是更加理性的,尽管由于信访机关并非完全的行政救济机构而往往会事与愿违。③「根据于建嵘的研究,经由上访而获得解决的问题只占上访总数的千分之二(参见赵凌,2004)。」

  与此相关联",诉怨"(或"诉苦")便被相应地塑造成为一种救济的文化机制,这一机制的现实基础,萧楼认为是有别于"西方民主"政体与"专制集权"政体的转型中国官民互动模式,即相对于"西方民主"国家中反对派所扮演的与政府"竞争"和"共意"关系及"专制体制"下百姓的"反抗"和政府的"镇压"关系。④「萧楼指出,"反抗"研究在"现代民主制国家"里面会被体制化,而在其他社会形态里则被作为解释"革命运动"的工具。他将不同政体中农民行动的特点做了一个社会关联假定,认为在西方"民主制"国家,反对群体是对于当权者的"竞争性"群体,其政治愿望往往都宣称对于某种道德准则的承诺,其非政治主张往往是"共意性运动".而在"专制"体制下,政府对竞争性群体实行消灭制度,且官定意识形态强大,独占道德话语,政权倾向于分割或分化群体联合,而中国革命经验中的"革命-反革命"模型也在一部分研究当中被运用。萧楼指出,这种两分模式其实影响着学界对于中国农民表达不同声音和官民互动的研究,但这种研究在实际上不能准确反映民主化进程中的中国方位,未能楔入到转型中国特定社会结构与文化的组织特性中。基于此,他将"西方民主型"、"专制集权型"和转型中中国农民上访的外部环境框架和主体行为特性做了一个理想类型(ideal )的划分,以凸现当代中国社会冲突研究的特殊性。(参见萧楼,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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