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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啸虎:中国土地改革六十年:“三农”问题的由来之三:找回迷失的方向

时间:2007-12-24 06:59:35 作者:史啸虎来源:作者授权天益发布阅读:6274


  

  在1984年,我国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农村出现了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农民的收入大大增加,城乡差距也处于建国以来最小的时期。农村经济呈现出勃勃生机与活力。我国农牧渔业生产连续6年获得丰收,主要生产指标已经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六五”计划。长期以来盘亘在我国农业问题上的粮、棉紧缺的局面已经全面缓解,这就为我国农业向大规模商品生产转化、向现代化农业转变,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物质条件。可令人不解的是,就在这个关键时候,我们的农村改革政策却出现了空白,而改革的连续性也遭到中断。致使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也迟迟未能实现。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1990年的一份调查表明,当时我国平均每个农户从事家庭经营的劳动力为2.1人,经营耕地8亩;粮食总产量约为5300斤,当年出售商品粮食1700斤,从种植业获得的收入约为2300元。[1] 由此可见,我国农业经营规模是相当小的。1978年开始的农村承包责任制改革,就农业经营制度来说,其最大的变化也就是由二、三十户左右的生产队集体生产经营转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了。这段时间里我国农业获得了如此巨大的恢复性发展,其实也就是在农业经营制度上的一种的调整而已 。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土地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的所谓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意识形态上,仅就制度改革而言其实算不了什么大的改革,就像八十年代末国企改革的提高企业自主权那样,仅仅是对当时农业经营制度的一种改良而已。

  因此,这种制度上的调整所带来的恢复性增长是不可能持久的。农业的持续发展或者说农业的现代化必须靠规模经营、资金投入以及技术进步以大幅度地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来予以保证。而所谓农业的规模经营及其高效益,也就是农业投入产出的最大化,却需要通过一系列现代产权制度的改革以建设一个健全而严谨的制度和法律体系作为其坚实的基础方有可能。这个论据从那时我国的国企改革的过程也可获得支持。

  那时,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移植了农业大包干做法,推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2]但其促进生产发展的积极意义并没有持续多久。由于现代产权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仅仅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还是解决不了企业的长期发展问题。在经过短时间的效益恢复性增长之后,与农业大包干情况一样,国企短期行为盛行,普遍亏损局面仍然未能扭转。后来直到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资产股权化;[3] 而且当年底,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所以必须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4]经过多年的摸索,到这个时候,我国的国企改革才出现了转机。国企这段改革历史表明,如果不能建立起现代产权制度,无论是什么产业,工业也好,商业也好,还是农业也好,即便你搞什么承包经营制,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它都是不可能持续发展下去的。

  由此可见,尽管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很早就有了比较清醒的也是正确的认识,但在农业发展问题上我们却始终有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即普遍认为只有所谓集体经济才可以搞规模经营,而个体经济就无法达致规模经营,更无法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当年,我们按照前苏联模式在中国强制性推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以及后来毛泽东之所以反对并扼杀了包产(干)到户经营制度等等农村的经济改革或反改革的做法,其理论依据和认识根源无不在此。但是我们什么时候认真地想过:我们历史上所推行的、到现在还在坚持的这个完全否认并剥夺了农民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真的是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以及现代农业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的吗?显然是没有的。

  这些年里,我们只知道亦步亦趋地按照十九或二十世纪国际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的语录去理解并实践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两个组成部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但我们却不知道这些拥有丰富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和实践知识的革命理论家们其实都没有研究过现代产权制度。因此,在他们所有的著作中,只说到过“集体所有制”这个词,但从来没有向我们描述过“集体所有制”的产权结构和保障这种产权所必要的法律制度。因此,无论是比我们早二十年实践所谓集体所有制的前苏联还是我们自己,都不知道如何让这种集体所有制做到产权明晰化并设计出适当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保障。

  在第二和第三产业,即工商业方面,我们早已很明智地认识到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其要想生存或者有所发展,也必须进行现代产权制度的改革,采用股份制明晰企业产权,除了让国家拥有其应有的国有股控股权之外,还应该让企业的经营者和所有员工也都有机会和条件分享到所在企业的部分股权及其收益,以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为此,我们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颁行了第一部符合国际基本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在其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如下条款:“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另在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5]最近十年的国企改革中,我们还将几乎所有非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的数以千亿元人民币计的国有股权允许企业员工用国家支付的买断工龄收入冲抵或另行购买,可是我们为什么到现在为止始终未能在第一产业,也就是农业方面,就所谓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进行必要的产权制度改革并将本来就是属于农民的土地还给农民以实行土地资产股权化呢?难道我们那么多政治家和经济学家们真的就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吗?显然也不是的。但如果不是,那又会是什么原因呢?

  这里只能有两种解释:一是这种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载体——“集体”概念非常模糊而无法在法律上实现法人化。按照现代汉语词典注释,所谓“集体”是指“许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6] 但这个“有组织的整体”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组织呢?迄今没有答案。我国的众多法律都明确了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6] 但是,这只是代表,而且这两种农村组织所代表的拥有那么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组织却是眼下我国任何一部法律和法规的空白。人们要问: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明确这个“集体”的组织概念呢?如果实在明确不了,干脆将这些所谓的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明确为代表它的行使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也是一种选择吗?这样也许不是很合理,但不是可以省却了很多无谓的理论纷争与司法纠葛了吗?奇怪的是我们非要长期地维持着这么一种模糊的土地集体所有权人概念。为此,人们不能不认为这是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而有意而为之的一种政策。

  其二,由于我们必须坚持自己确定了的意识形态,即集体所有制乃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于是便担心如果否定或废止了这么一种公有制形式,我们就必然会背离社会主义道路而走上所谓资本主义道路,从而动摇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历史上,我们几乎所有的与所谓反对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的思想和人做斗争的理论依据都在这里。何况,我国有一个传统,那就是农村工作与其它工商业工作不同,从来都是由执政党的领袖而不是由负责产业经济发展问题的国务院亲自抓的。因此,历史上的涉农政策,如果是错误的,就会要执政党本身而不是某个其他领导人个人全部承担起来。这里便涉及到事关整个执政党权威和信誉的重大问题了。

  这里我想将毛泽东于1962年全会八届十中全会上所做的那个著名的《关于阶级、形势、矛盾和党内团结问题》讲话中一段话引述如下,“在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整个历史时期,在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整个历史时期(这个时期需要几十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存在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道路的斗争。被推翻的反动统治阶级不甘心于灭亡,他们总是企图复辟。同时,社会上还存在着资产阶级的影响和旧社会的习惯势力,存在着一部分小生产者的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因此,在人民中,还有一些没有受到社会主义改造的人,他们人数不多,只占人口的百分之几,但一有机会,就企图离开社会主义道路,走资本主义道路。在这些情况下,阶级斗争是不可避免的。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早就阐明了的一条历史规律,我们千万不要忘记。”据史料记载,这次会议就是根据毛的这个讲话精神最终通过了那个走向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为宗旨的文化大革命第一步的八届十中全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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