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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重庆 张慧鹏:小农与乡村振兴

时间:2019-02-27 00:44:15 作者:吴重庆 张慧鹏来源:爱思想阅读:10718


  摘要:小农长期被污名化, 然而中国的现实国情农情决定了小农仍将长期存在。现代小农户已经不是传统自给自足的兼业小农, 而是专业化的商品生产者。在高度社会化的农业产业分工体系中, 各类资本主体占据优势地位, 控制着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 小农户形式上是独立自主的, 实际上从属和依附于资本, 有关农业产业政策也排挤小农户的生存空间。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 需要重新认识小农户的功能, 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 使之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中国有着悠久的小农经济传统。新中国成立之后, 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 一度彻底改造了分散的个体小农经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分田到户改革, 让中国农业又重新回到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家庭生产模式。经过四十年的市场化改革, 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分化, 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崛起, 然而小农户仍然大量存在。没有小农户的现代化, 就不可能有中国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专门提出“小农户”的问题, 把“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作为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 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那么, 今天的小农户与历史上的小农户有哪些相同之处, 又有哪些不同之处?在现代农业产业分工体系中, 小农户处于什么样的位置, 面临怎样的结构性困境?小农户如何才能真正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

  一、党的十九大对“小农户”的新表述具有划时代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小农的批判广为人知。马克思把法国农民比作“一袋马铃薯”, 相互隔绝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导致农民的愚昧。小农的生产方式“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 也排斥协作, 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 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 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1]872-873在政治上, 小农“不能自己代表自己, 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 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 小农因而被认为是专制制度的社会基础[2]。

  新中国成立后, 国家选择了集体化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改革开放时期, 集体化农业成为改革的对象, 但吊诡的是, 改革时代的主流话语借用了以往社会主义实践对小农的批判, 继续污名化小农, 认为小农是非理性的, 低效率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威廉·阿瑟·刘易斯[3]提出, “封闭而低效的传统农业部门拥有大量的隐性失业, 只要提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工资, 就有无限的劳动力供给”。在刘易斯看来, 传统农业中的隐性失业者应该从农村解放出来到城市中去。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流行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概念显然脱胎于此。而这背后是一套城市中心主义的发展逻辑。

  进入21世纪以来, 面对严峻的“三农”问题, 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应该走什么样的道路, 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引发日益激烈的争论。其中, 如何对待小农户, 再次成为一个争论的焦点问题, 主流舆论对小农的污名化有增无减。许多学者[4,5,6]认为, 包产到户改革的红利已经释放殆尽, 中国小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太小、生产效率不高, 无法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 中国农业现代化必须学习美国经验, 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用大农场取代小农户。

  理论界对于小农的污名化, 直接影响到国家有关农业政策的制定, 导致农业政策明显有“去小农化”的倾向。包产到户改革不久, 国家政策就开始鼓励农业生产向专业户集中。1982年一号文件充分肯定了农业专业户、饲养能手、种植能手和各类能工巧匠1。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 “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为土地向专业大户流转打开一个口子。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 “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得到政府和学界的青睐。国家寄希望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带动小农户进入市场。2001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作出“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 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论断, 各级政府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此后, 国家农业政策进一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新增种粮补贴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大小农户不仅不能公平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还被当作改造的对象, 受到各种歧视和排挤。

  21世纪以来, 凭借资本、技术、市场等竞争优势, 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 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发展壮大。截至2016年底, 全国家庭农场达到87.7万户, 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亩左右;全国农业产业化组织超过41万个, 辐射带动种植业生产基地约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60%, 带动畜禽饲养数量占全国的2/3以上;其中各类龙头企业达到12.9万家, 所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 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的2/3以上[7]。尽管如此, “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的小规模家庭农业仍然大量存在, 表现出很强的坚韧性。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 2006年全国2亿多农户中, 经营耕地面积1~4.9亩的农户占全部农户总数的50.89%。此后, 虽然土地流转速度加快, 但小农户依然是主体。根据农业部统计, 截至2016年底, 经营规模在50亩以下的农户近2.6亿户, 占农户总数的97%左右, 经营的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82%左右, 户均耕地面积5亩左右[8]。

  小农户在中国长期存在, 有其客观的必然性。首先, 这是中国人多地少的农业资源禀赋决定的。主张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学者, 通常把美国式的大农场作为现代农业的理想样板, 却罔顾一个基本事实———中国和美国具有十分不同的国情和农情, 美国式大农场在中国根本无法复制。而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超级大国,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 2017年农村常住人口5.77亿, 即便未来城镇化率达到70%, 仍将有4亿~5亿人口生活在农村。中国人均耕地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而且山地丘陵占很大比重, 并不适合大规模集中连片经营。人口总量大、农业人口比重高、耕地面积少的国情农情决定了小农户在中国必然长期存在。其次, 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和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决定的。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 土地制度是农村最根本的制度。在中国历史上, 历次农民起义和王朝更替, 几乎都是由于土地兼并导致的, 历代王朝采取多种措施限制土地兼并, 却从未成功。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成就, 就是建立了土地公有制, 彻底解决了土地兼并问题, 保障了农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党的农村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始终强调要保障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保证农民的土地农民种, 防止土地私有化导致的风险。最后, 这是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特点决定的。相对于工业, 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生物因素等多方面的限制, 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 而在地农民的家庭经营可以及时应对各种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等带来的风险。农业生产通常需要精细化的管理, 这导致农业劳动难以标准化, 劳动监督存在较大的困难, 而家庭经营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克服监督困难的问题。此外, 农民家庭经营, 使用妇女、老人等辅助劳动力, 劳动投入没有完全计入生产成本, 农民在自有土地 (或者以极为廉价甚至是免费流转亲友的土地) 上从事经营, 也不存在地租问题, 这就极大地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这些因素决定了农户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环节具有一定的优势。在世界各国农业生产中, 家庭经营是一种普遍现象。近年来国内工商业资本下乡圈地, 通常是打着发展现代农业的旗号从事非农产业, 真正直接从事农业种植养殖的企业, 很多都是以失败告终。也正因此, 一些农业企业主动选择退出生产环节, 把生产环节转包给小农户, 把小农户整合进产业链, 从农业生产的上游和下游来获取利润[9]。

  总之, 作为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超级大国, 中国的城镇化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小农户的长期大量存在具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有鉴于此, 党的十九大报告专门提出小农户的问题, 并把“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作为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措施, 这是在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党的政治文件中作出的全新表述, 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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