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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轧死两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有过错反受益?律师这样说

时间:2021-10-11 18:26:09 来源:红星新闻阅读:3819


近日,父亲驾车轧死两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一事,引起广泛争议。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本案中,肇事者吴先生既是侵权者,也是受害者的亲属。“过错反受益”,引发了广泛的争议。那么,从法律与道德风险的角度来看,父亲轧死了儿子,驾驶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能否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孩子母亲可否主张孩子父亲债的免除?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10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多位专业律师与法学学者,为我们进行了解读。

法律争议焦点:

一方称该赔,一方称无责

事发后,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根据公安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

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两人诉称: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不同意赔偿。一方面,在吴先生家门口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另一方面,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吴先生既是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小吴妈妈称,涉案车辆登记在吴先生妻子,即自己名下,对于吴先生作为加害人的赔偿义务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吴先生的责任。

情感争议焦点:

有过错,反受益

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

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而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军梳理了本案具有三个基础法律关系,即侵权、保险、监护:首先,父亲因为驾车造成了儿子的死亡,父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保险公司因为被保险车辆造成了第三人的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第三,父亲对儿子日常照护,具有监护责任。

总的来说,孩子父亲作为驾驶员、肇事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父亲作为监护人,在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义务人,基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过错,反受益。正是这一略显罕见的事实关系,让该判决引发热议。

▅ 驾驶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能否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能!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代被保险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与受害人虽为父子关系,但本案交通事故并非驾驶人故意造成,驾驶人与受害人的亲属关系不能免除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相对方的赔偿责任。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律师朱界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周友军均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应先由交强险赔偿,再由商业险赔偿,最后由侵权人赔偿。在实践中,作为事故受害人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也一般认为,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应当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款,该条例并没有将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排除在受害人的范围之外,只是要求受害人不能是本车人员或被保险人本身。

▅ 私法自治原则:其母可向孩子父亲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主张债的免除

本案中,孩子父亲没有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因此只能算作交通事故。就本案中的侵权责任来说,周友军指出要结合《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认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所以,父亲驾车压死儿子,其母亲也可以对父亲主张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575条的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所以,母亲对父亲主张债的免除,也符合私法自治原则。

▅情理法纠结在一起无法区分时,法律是底线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指出,这个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最主要原因是此次事故中的双方互为家庭成员,因此,有网友担心存在道德伦理上的风险。情理法三者在事件中虽然时常纠结在一起无法区分,但适用时却是各自运行的,即情归情,理归理,法归法。

在本案中,既然没有父亲涉嫌刑事犯罪(故意为之)的证据,那依据刑法谦抑性及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就只能是交通事故。同时,从常情常理常识来讲,父亲驾车故意伤害或杀死儿子的概率较小,因此在保险赔偿方面绝不能因噎废食,让一个家庭既失人又失财,既流血又流泪。

此外,本案也提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难题,那就是如何判断交通肇事案中驾驶人的主观性,实践证明按人性本恶的“主观归罪”是不科学和不客观的,驾驶人的主观性只能从客观证据中进行科学的判断,而不能以主观来判断主观。

对此,周友军表示赞同,在近亲属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从而主张保险理赔,这在个别案件中有可能会存在当事人骗保的可能性。但就具体的个案来说,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来查明当事人是否骗保。

红星新闻记者 戴佳佳 实习生 郭文艺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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