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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案182亿罚款后,反垄断如何改写互联网规则

时间:2021-09-12 08:24:05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阅读:7560


“生态垄断”何解?

继阿里被处以创纪录的182.28亿元罚款后,4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宣布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对美团而言,反垄断调查的靴子仍未落地。

在反垄断调查结果公布后,阿里曾临时举行投资者电话会,向市场传递处罚对公司无实际负面影响,阿里董事局主席张勇表示,阿里是中国目前最大的电商平台,拥有上亿的活跃用户,单个用户的年度消费额达到近9000元,这在某种程度向各个品类的商户反映了平台的实力。“实际上不用刻意获取和维护商户。”从张勇的话不难看出,阿里的竞争优势来自于积累的用户。

这并不令王晓晔感到意外,她认为,“如果阿里做大做强,把竞争对手击垮也是正常现象,反垄断针对的是排斥、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反垄断主要针对企业的特定行为,而非反对‘大’本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反垄断的目标应该是在位者阻碍后来的竞争者参与市场竞争。

但是如果“大”本身便成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原因,反垄断又该如何应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互联网平台经济规模经济效应明显,市场结构趋于垄断,极易发生“赢者通吃”的现象,而且平台的垄断地位可以跨界传导并不断被巩固。

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公司已经通过频繁的跨界并购形成了庞大并且封闭的“生态系统”,有统计显示,在《反垄断法》出台后,阿里和腾讯均进行了大量对外投资,腾讯投资事件达785起,阿里则有440起。

有一级市场研究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如今国内互联网领域的竞争除了在产品、商业模式等层面展开,亦存在“投资者竞争”,如果一家初创企业获得平台企业投资,就会相比其他初创公司更具优势。

而这种优势很多时候来自于“自我优待”,《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就提出四大科技巨头均存在不同形式的“自我优待”,如谷歌将自己旗下的YouTube视频放置于谷歌视频搜索结果中更显眼的位置,即使其竞争者视频可能更具有相关性。这确实对反垄断带来挑战,陈永伟表示,目前各国法律都没有明确对“自我优待”问题定性,也没有将其视为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互联网平台企业构筑“生态系统”,在其中同时作为“运动员”和“裁判员”进行“自我优待”的问题已经引发关注。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数字市场法”(草案),明确禁止被认定为“守门人”的大型平台企业实施自我优待等行为。德国2021年1月通过的《<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修正案》,也禁止被认定为“对于跨市场竞争至关重要”的经营者实施自我优待等行为。

中国则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并购扩张“生态系统”设限,《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规定,当“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或者新兴平台”,即便未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也会高度关注,并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王以林认为,这有利于防止大型平台企业凭借资本优势无序扩张,扼杀创新企业。

而前述接近市场监管总局的人士认为,过往对于企业并购的关注更多关注横向并购与市场支配地位的获取,“未来可能要更多关注企业纵向并购,也就是更多对平台生态扩张进行控制”。

互联网平台企业之所以能形成“生态垄断”也在相当程度上依靠数据优势,上海交通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渊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数据垄断的形成很多时候来源于收购,平台企业收购一家公司的目的就在于获取数据,因此可以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时增加数据的维度。”

何渊曾任摩拜单车的顾问,他认为,美团收购摩拜的最重要目的就是获取出行数据,“收购完成后摩拜这一品牌很快就消失了”。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透露,正在对美团收购摩拜未依法申报案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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