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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类案件,每一起报案背后有七起被隐藏

时间:2021-08-28 13:10:03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阅读:3302


文/陈丽媛

8月25日,阿里女员工案嫌犯张某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

8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针对湖南卫视知名主持人钱某涉嫌强奸一案发布通报称,2019年2月15日,长宁警方曾接肖某报案称,其在与钱某等朋友聚餐饮酒后在钱某住处被其强奸。专案组在全面调查取证后,综合判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强奸犯罪事实,同年3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接连不断的性犯罪类事件引发公众持续讨论。不予立案、不完美受害人是否等于诬告?现实中,性侵犯类案件的诬告率、报案率真实情况如何?强奸案中70%到80%的熟人作案率可以造就多少完美受害人?就此,多位受访专家学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性侵案诬告在司法实践中的比例是极低的。但从法律的角度,很多案件因为没有及时固定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而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这并不等于诬告。

同时,多位专家表示,性侵案是隐案率非常高的案型类别,多数受害人在传统观念和报案后果的权衡下,大多隐忍不发。目前国内对此领域尚未有权威而全面的调查数据,但是从此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女童性侵隐案率调查中可以管中窥豹,该调查结果显示,性侵害案件的隐案率是1∶7。也就是,每一起案件曝光,背后还掩藏着七起没有报案的犯罪。

“诬告比例是极少极少的”

不予立案是否意味着诬告?诬告在性侵犯类案件中的比例有多高?对于类似疑问,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认为,从当前网络曝光的涉性侵案件指控看,纯粹意义上的诬告还是比较少见的。

“即使是网上被曝光的少数几个所谓反转的案子,是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诬告,我个人认为也是值得商榷的。”吕孝权表示,从目前来看,大多数涉性侵案件的指控都是有一些基础证据支持的,有些案件未能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主要是因为现有证据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而已,这跟诬告陷害是有本质区别的。

吕孝权介绍,涉性侵方面的诬告,除了可能面临法律层面的惩处,在“谈性色变”“传统贞操观”等根深蒂固的文化观念影响下,“诬告”者所付出的代价可能要大大超出其所得,个人隐私被暴露,来自外界的无穷无尽的二次伤害等等,因此无论从情理,还是从法律层面,诬告所要付出的代价都是当事人难以承受的。

“冒着付出巨大名誉代价和法律风险去诬陷别人,这种得不偿失的事情有几个人愿意去做,从逻辑上也不难推断出结果。”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也认为,不同于其他犯罪,性犯罪在较为保守的社会环境中,被害人身份曝光后所受到的舆论压力和随后产生的影响,可能远远高于犯罪侵害本身。

对于诬告在性犯罪类案件中发生的概率,张荣丽透露,由于性犯罪案件的敏感性,以及法律中对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因此关于诬告在整个犯罪中所占比例的相关研究数据罕有。

“他们想当然地认为,性侵犯的虚假报案率至少达到50%,尽管没有任何经验统计支持这种担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表示,人们总是担心,在有关性侵案件中,女性原告是出于愤怒而报复,对男性进行诬告,“相反,却有研究表明,性侵犯罪的虚假报案率从来就被高估了。”

罗翔介绍,以美国为例,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美国学者就有研究显示虚假强奸案的概率是5%,其他案件的虚假报案率是2%。如果使用女警察的话,强奸案的虚假报案率则只有2%,也就是与其他案件持平。

“从多年的观察及相关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诬告现象,但是和大量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的男性对女性的性侵害犯罪相比,女方诬告的数量是极少极少的。”张荣丽表示,诬告陷害的目的是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达到泄愤或者谋求经济利益的目的。但司法机关作为专业的机构,办案人员受过专门训练,办案要讲证据,对收集的证据要进行审查、判断、取舍,然后才能认定案情,“并不是谁说有性侵行为就办谁的,诬告陷害他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吕孝权也表示,缺乏证据支撑的实名指控,法律风险是比较大的,轻则涉嫌民事名誉侵权,重则涉嫌刑事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现行法律也为可能被诬告者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此外,吕孝权认为,在围观被媒体曝光的涉性侵舆情案件中,基于传统观念影响,一些网友会有意无意地对指控者进行“荡妇羞辱”和预设“完美受害者”的立场,尤其是在双方曾有感情纠纷的熟人性侵中,会先入为主地认为指控者的指控动机不纯,是另有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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