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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下半场:从效率优先到效率与公平均衡

时间:2020-08-25 10:49:06 来源:经济观察报




  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在增量基础上分税,发达省份基数高、欠发达地区基数低,长期保留,则是逆向调节、马太效应。当时基数是大事,今天这个基数在各地税收中已经占比不大,但它涉及到财税制度的基础性公平问题,解决了零基分税,就可以使全国各省市都站在同一个分税平台上。中央政府基于效率和公平的均衡原则建立转移支付制度,消除因财税制度本身拉大各地区之间财力差距问题。当然,缩小各地财力差距最根本的办法,还是靠各地区经济逐步平衡发展。

  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在减少财政层级进而分清各级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与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主体税种、以零基分税简化税制设定和地区间财税关系,以及处理好一般预算与专项预算的关系、进而建立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等基础性制度建设方面有所作为。否则,所谓“分税制”就只能迁就现状、名不副实,继续沿袭现行体制——在收入侧分税、且共享税占主导地位,在支出侧分成、辅之以被扭曲了的各级政府间的财政预算安排和转移支付制度。无论其技术性、治理性改革持续多久或搞得多么复杂,终将权责难清、成效有限。

  谈房地产税:必须认真研究、审慎出台

  经济观察报:2015年全国“两会”后,税收法定成为政策方向,相关机构加快了税收立法进程,但似乎只是将很多此前的税收暂行办法小修小改升格为法律,而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税收负担与国民财富之间的关系、综合税负过高、不同层级政府的税收保障等深层问题,并未得到深入讨论。您怎么看?

  孔泾源:我国总税收中流转税占比较大,税负重也是重在流转税上。财产税方面,很多还是空白。而且随着经济增速下行,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比重将会进一步失衡。要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和财富占有状态,可能要逐步开征财产税。在发达经济体中,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是财产税,包括遗产税、赠与税、房产税以及其他相关税种。但财产税负也不能过高,因为有国际之间的税负竞争问题。一国的财产税负过高,资本、财产就会向外流失。

  比如,社会普遍关心的房产税的开征,必须认真研究、审慎出台。其改革决策难定,无非是纠结于产权性质、免税面积、纳税价格、税率水平以及居民负税能力与公平程度等。其实,可以考虑按照产权性质,将地产税与房产税区分开来,“大产权房”在一定时限(如70年)内只征房产税,以免征地产税方式抵扣购房者已经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小产权房”既征房产税也征地产税(相当于大产权房的土地出让金分期于70年内摊付);鉴于城乡收入差距,农民宅基地上的自住房不征地产税,考虑到农民收入较低,也可以暂不开征房产税。

  关于免税面积,考虑到我国居民的房产情结、全面小康社会的居住期待,以及城乡居民住房面积差距等因素,适当扩大免税面积或浮动范围,而不是简单地以现有或此前某个时点的城镇居民平均住房面积为免税基数。至于纳税价格、税率水平等,应当从低从轻,公平透明评估设定,使人民大众轻税安居、乐于置业。因房产税的地方税性质,可在税制统一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

  体制改革技术难度大,利益关系复杂。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之后,仍有许多未定之天。今年以来,中央密集出台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改革政策,赋予全党全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制度性开放的历史重任。作为改革老人,既深受鼓舞也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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