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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 赵农:决策权的配置与决策方式的变迁——关于中国农村问题的系统思考

时间:2005-04-16 13:43:26 作者:张曙光 赵农来源:爱思想


  2.农业集体化:私人决策的消解和单调公共决策的形成

  建国前夕,通过国家资本的扩张实现中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已经成为新政权领导集团的一种共识。显然,这一使命包含着公有化与工业化的双重目标。其实质,就是要在国家主要代理人的直接领导下通过公共决策实现这些目标。尽管当时国有工业在五种经济成分中尚且弱小,还必须经历私有制得以存留、“公私兼顾”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但是她们坚信:由于公有制中蕴藏着巨大的生产力,暂时弱小的国有经济应当而且必将成为“起决定作用”的主导力量。所以,结论是:新民主主义社会是过渡性的,随着国有经济的壮大和农业的集体化,其前途必然是社会主义。

  上述方略明确规定了分散的个体农业经济在我国的前途。土改后不久,农村中便出现了较为明显的贫富分化。即使在废除租佃制的情况下,新型富农不仅拥有较多的生产资料,而且积累了一部分农业剩余。为使生产资料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农村中自发产生了变工互助组等合作生产形式。本来,这是一种私人决策基础上的自愿合作。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以帕累托效率改进为前提的。因此,私人决策基础上的合作能够普遍增进所有合作者的利益,尽管这种利益的分配不会显得多么平均。然而,中国农村合作化的实际进程远远超出了“自愿”(即自由契约和自由交易)这一私人决策的基本限定。从单干到互助组,从互助组到合作社,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合作化主要是通过歧视与强制而完成的。例如,在东北行政区,在信贷、新式农具供给、劳模奖励、组织纪律约束等力面,地方最高决策者很早就采取了歧视单干户和对互助合作给予扶持的政策(薄一波,1991)。下面的调查资料客观地反映了农民加入合作组织的情形:“至于为什么要搞初级社,那确实是上级让搞的。上级下达了搞初级社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说如果不参加初级社,即收回土地,或将土地调整到边远、干旱的刘方;有些干部说,土地是共产党给的,又不是你自己的,让你怎么办就得怎么办。尽管当时也说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如果不入社或退社,就把土地给调整到边远、干旱的地区,耕种起来也是非常困难的”(温铁军,2000,PP.187)。

  其实,我国农业合作化的本质是集体化。“合柞经济与集体经济是……具有实质区别的两个范畴。名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韩俊,1998)[6].可以说,我国农业合作化从所谓低级到高级的过程,正是私人决策随着私有产权的不断被侵蚀而逐步丧失的过程,同时也是公共决策依靠侵蚀私人决策而不断扩张和膨胀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外部性的施加愈演愈烈,直至彻底获得合法化。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社员还可根据人社的土地分得红利,农户的生产工具也可折价给予分期抵补,除歧视外,那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土地等级的评定是否公正,生产工具的折价是否合理,但私人决策依托不完整的私人产权尚可起到某些作用。到了从初级社转向高级社,人社的所有生产资料无偿合并,土地的收益权被完全剥夺,这种合并成为名副其实的”归大堆“[7],私人决策也就随着私有产权的消灭而完全退出了生产经济决策领域。

  即便是迈向集体经济,也不难找到不同于财产无偿剥夺的其它途径。在建立高级社的过程中,沈阳市委曾经考虑采用低价购买土地的方法来实现,并就此向上级请示(董志凯,2001)。中央复电否决了这种方法,并指示通过逐渐降低土地报酬、最终取消土地报酬的途径,实现土地的公有化[8].可见,当个人初始拥有的土地产权在相当程度上是靠强权取得、从而起初就是一种残缺的私有权(周其仁,1994),当个人的正当权益可以肆意践踏、外部性的施加受到庇护,这种剥夺而来的资产及其租金被重新剥夺而去,就不会显得有悖于常理了。一旦公有产权随高级社的普遍形成而确立,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宣告完成,农业生产领域中的私人决策也随之由公共决策所取代。

  如果说高级社的形成意味着农村公有制的确立,那么人民公社的建立则标志着政权与产权的重新合一(政社合一)。在将排他性公有产权“升级”为无限制公有产权(一大二公和一平二调)以及公共决策介入社员个人生活(公共食堂)的尝试失败之后,1962年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产权形式。这种制度安排既可保证国家代理人的公共决策通过行政体系到达农村基层,又能使农户而非国家承受公共决策的种种后果。至此,在供销社、信用社和人民公社的基础上,国家与地方的公共决策覆盖了农村的生产、交换和分配等领域。

  与“喜看稻菽千重浪,遍地英雄下夕烟”的浪漫情怀相去甚远,人民公社中的实情是,“出工一大片,干活大呼隆,好坏一个样,分配一拉平”。当有“便车”可搭时,偷懒就成为单个社员施加外部性的重要方式。于是,生产中普遍发生磨洋工、混工分、出工不出力和出力不尽心的现象。虽然在工分的评定中部分参照了社员的劳动表现,但由于计量难题和较低的按劳分配比重(即所谓人七劳三),工分的激励效应极其有限。重要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人口的增长获得了内生性的鼓励,对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构成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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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集体化为我国工业化和国家资本的原始积累做出了重要贡献。通过公共决策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农业剩余可以用较低的交易费用最大限度地转变为国有工业的资本积累。这是工业国有化成功的重要条件。然而,根本问题在于,在经济领域中以公共决策取代私人决策,能否成为一种具有相对效率的选择?如果公共决策下的集体经济创造了较少的农业剩余,那种“竭泽而渔”式的剩余掠夺,其“功效”除了抑制农村对于工业晶的需求之外,究竟还意味着什么?通过国家资本的扩张,我国虽在较短的时期内建立起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但为此而支付的社会成本则是效率低下、结构失衡和人民生活的长期停滞。

  3.农村改革:向私人决策的回归

  公共决策下集体生产所固有的动力减弱与精神沮丧,不可能通过官员强制、政治运动、以及根据“政治表现”加权的“政治工分”解决。企图改变个人效用函数的所谓“社会主义教育”和“思想改造”,只能使得农民对于经济自由的渴望变得更加强烈。于是,“三自一包”“四大自由”反复出现,恰似“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农业总产出的徘徊不前或缓慢增长,即便对于租金最大化这一特定的国家目标而言,也是无所裨益的。何况,当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长期生活在贫苦之中,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挑战和威胁。这就促使国家的公共决策从农业生产领域逐步退出,于是,农村改革时代降临神州大地。

  农民的生存处境本身就可作为她们同国家和集体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仅占5%的自留地带来25%左右的收入(辛逸,2000),这一事实无疑给出了农业生产中公共决策与私人决策在效率上的显著差异。因此,时至70年代末,当农民在排他性公有产权的边界内选择家庭承包这一受限的私人决策方式时,国家采取了默认的态度。脱胎于公共决策下集体生产的各种责任制(包工责任制、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等),使农户在给定土地的使用与产出之间建立起较为明确和相对稳定的关联,在消除外部性的条件下,农民关于农业生产的决策开始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私人决策。“交够国家、留足集体、剩余归已”既体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博弈的一种均衡,也标志着农民成为集体地权的租佃人与农业剩余的索取者。

  改革伊始,在私人决策下,农民压抑长久的生产积极性得到空前的激励,从而导致我国农业的高速增长[9].到1984年前后,我国出现了农产品收购和储藏的“仓容危机”。与此同时,国家大幅提高了主要农产晶收购价格。农产品供给的增加,不仅直接引起农民收入的增长,而且为轻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提供了相应的物质保证;而农民和城镇居民货币收人的增加,又为工业与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需求,再加上轻工业的“六优先”和“军转民”等,我国经济获得高速而又健康的发展。与1978年相比,1984年我国GDP 增长了70.9%,人均GDP 增长了56.8%。在经济发展的“见证”下,承包制不仅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迅速播散[10],而且直接推动了我国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更值得大书特书的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加速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不仅造就了“中国的奇迹”,进而推进了决策方式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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