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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彦君:论生态文明进程中的环境犯罪控制

时间:2008-11-27 17:38:08 作者:任彦君来源:爱思想


  

  三、环境犯罪的法律控制模式 

  

  (一)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控制 

  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现状:专节惩治环境犯罪;拓展了环境犯罪的范围;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增强了刑罚的力度。但是,环境犯罪立法控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1、环境刑法的保护范围应进一步扩大。现行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有14个罪,这对于保护环境,打击环境犯罪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已有多项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对各个领域实行保护,而刑法却未能一一对应。如对噪声污染罪、违反防治污染义务罪、破坏草原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等就是空白。 

  2、注重对生态环境破坏的保护。我国关于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定过多注重财产、人身损害,忽视了生态破坏的刑法保护。环境资源具有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历史中,人类一直关注其经济功能,在立法上表现为将环境资源作为财产进行保护。随着对环境资源认识的深入,环境的生态功能开始受重视,生态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要求在立法上体现出来,因此,生态利益应成为环境刑法的保护目标。 

  3、增设危险犯。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③]。危险犯的立法意图是:当一些既遂犯罪的危害结果呈现危害巨大的特点时,采取提前遏制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条件,即只要致使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客体处于危险状态就认定符合犯罪构成条件。这样,不以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立法,有助于有效控制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控制的方法一方面通过危险行为按既遂处罚强化了危害结果不出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行为人的主观选择,从而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因为危害结果一旦出现,对行为人就要按结果加重犯处罚,这样会加重其刑罚。危害环境的犯罪正好符合危险犯的条件。其一,危害结果一旦发生,便具有巨大性。其二,危害行为实施后,危害结果的出现不是即时的,而是潜在的。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对生态环境、他人健康或财产足以造成威胁或危害的犯罪。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立法例可见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我国环境问题异常严峻,正处于西方国家五六十年代类似的环境状况,因而增设危险犯是环境犯罪立法的当务之急。 

  4、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犯罪中,只要被告实施了一定的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包括“已尽了自己的能力注意和避免”,则被告可能被判有罪。[④]英美法系国家追究环境刑事责任采用了此原则。这些国家对环境犯罪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加强环境的保护,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另外 ,也有利于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因为它无须证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我国目前不承认严格责任原则,但并不等于这个领域的制度不再需要完善。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和大量的环境犯罪事实是不容乐观的,从整个生态环境的保护着眼,从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考虑,我国对环境犯罪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是必要的。 

  (二)我国环境犯罪的司法控制 

  1、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树立正确的刑事政策观。保证法律贯彻落实,不要以惩罚犯罪为目的,不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的干扰,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作用。树立正确的刑事政策观,准确地解释和遵循“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找到平衡,尽可能地实现公平、正义。 

  2、加强司法机关和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实践中,存在环保机关“以罚代刑”的做法,这一现象涉及本部门利益,也与掌握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够有关,同时,由于环境犯罪案件本身的特点,要求有关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要尽快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建立与环保机关的协作机制,确保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3、在举证责任承担上,要引入责任倒置或责任转移原则。在因果关系的推定上,引入病因学旁证法。重视环境犯罪证据规格的作用,保证诉讼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准确地定性量刑。 

  (三)我国环境犯罪的执法控制 

  实现环境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环境法律的全面、严格、公正、有效的实施。目前,环境行政执法在我国环境保护中处于唱主角的地位,不断完善和搞好环境行政执法也就显得特别重要。在环境污染破坏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严厉打击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呼声很高。据统计,至2004 年,全国共设有环境监察机构3063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环境监察局,在一些区域实施了环境执法的垂直管理,成立了1319 个派出机构(环境监察所),建立了环境监察季报、半年简报和年报制度,环境监察队伍整体能力进一步提高。[⑤]即便如此,环境执法中也还存在环境执法不力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问题。环保部门应注意加大执法力度,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执法腐败。尤其要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 

  

  四、环境犯罪的道德控制模式 

  

  法律是概括的,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而实际生活却是具体和千变万化的,因而法律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在环境犯罪问题上,我们同样应该坚持刑法谦抑原则。惟有不断反思环境犯罪的原因及特征,采取德法兼治的综合措施,才能有效遏制环境犯罪的膨胀趋势。 

  (一)加强环境道德教育 

  1、发展新的环境道德价值观。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大大拓展了传统价值观的内涵。首先要向人们揭示自然的内在价值,使人们能够将自然视为人类的伙伴,并产生一种保护自然、尊重自然的态度,产生对自然的亲近感情和关怀。其次引导当代人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自觉维护下一代的发展权利,学会正确处理当代人之间、当代人与子孙后代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在平等的基础上真正实现资源共享。 

  2、树立合理的利益观。利益是人们行为的驱动力。道德与利益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环境道德作为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于生态环境利益关系的规范,其基本原则就是生态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高于一切,要注重自然界各个要素的互利共生、协调发展。我们在发展经济,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不能忽视生态利益,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人类应重新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利益分配,以生态优先的原则重新定位一些产业。 

  3、加强生态保护意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自然的支持。人们应热爱自然、尊重自然,了解自然;只有掌握了自然规律,才有可能正确利用规律,满足人类自身需求,改善和提高人类生活质量。 

  (二)加强生产领域的伦理约束 

  1、要使企业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在推行运用环保技术方面发挥示范作用。近年来,在环境污染日渐严重的情况下,生态生产技术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发展非常迅速。但是目前生态生产技术在我国企业生产中的应用还不充分,这就要求企业界能够克服生态上的短视,使不断进步的生态技术能够发挥真正的效力,有用武之地。 

  2、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以研制和开发“绿色产品”为主导方向。这会体现出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感,也有助于推动环保宣传教育,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态意识。 

  3、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应勇于承担治理环境的责任,不能推诿,更不能采取转嫁生态危机的不道德的行为。 

  (二)引导人们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 

  随着技术文明时代的到来,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评判往往是通过“以个体对实物的占有量的多少和个体对实物的需求量的满足程度评判生活质量的高低”。[⑥]这种评判导致社会会出现非人道化的消费时尚,主要表现为片面地强调物质消费,放弃对生命本身意义的体验和追求而消沉于消费文化所烘托出的生活情调中。因此,我们应转变消费模式和观念,提倡绿色消费。绿色消费是“一种以‘自然、和谐、健康’为宗旨的有益于人类健康和社会环境的一种消费形式”。[⑦]即消费文明化、消费无害化、消费适量化。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低下,有很多环境犯罪都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环保意识低下和法律意识的缺乏而造成的,所以树立良好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念,增强人们的环境生态意识,激发人们保护环境的道德责任感,是预防环境资源犯罪的基础。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围绕环境保护重点、热点问题经常性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环保世纪行”等宣传活动。除此之外,还必须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作为干部和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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