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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正当性定义权”,只能是赢得终局的胜利者而非主义之争

时间:2020-07-21 17:18:02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经验表明,国家意志体现在政治效能和遇事敢作敢为的预见性和决断力,它与法律不同,前者系于少数人的历史与现实担纲,必须有前瞻性运筹规划,因而具有平庸者不可企及的卓越感和魅惑性;后者基于社会习惯,目的在于避免社会败坏,为公序良俗和体制稳定兜底。据说,西方律师常以寻找法律漏洞为当事者开罪,并以此本事,中国有人跟着学,但却常弄成“南橘北枳”,难怪法学家冯象不胜感慨:中国人文传统认为,讼师乃“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在官方和民间都不受待见,以为“无讼”才是风清气正的好社会。

  就此立论,举凡有效的政策和策略总是拒绝讨价还价,拒绝公事公议,观念上尽可名之曰“替天行道”,或系于“民主议决”而在纸上描绘最新最美的图画,在学理上写出好听好看的夕法词汇。但其内在的驱动机理却是寄望于谁有担当,谁有能耐,认定政治乃是卓尔不群的风险创业,需要敢为天下先的开拓精神。反之,法律则不一样,其功能系于社会事务,立足于大众经验和社会风气,与凡夫俗子的日常生计息息相关,故必然平庸、拖沓而更像是“事后诸葛亮”,既允许凌空蹈虚玩高大上,也不可脱离群众搞“自由主义”。

  两者看似都讲文明而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但前者基于能解决问题,消弭矛盾并确保共同体均势和稳定。故一般很少尊重“公意”而是专属少数“聪明”人的专利;后者则是兜底,是避免问题失控的技术装备。

  所以,凡是能敞开谈论的政治功课,都是权衡之后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学者孔飞力有个说法,凡是可以公开讨论的都不重要,反之亦然。专制如此,民主亦然,所谓公权付诸公议一向都是花招,都是“自命不凡”者的文学想象而无事实证成,古今中外概无例外。

  综观国家能力,社会结构及其观念形态的演变史,落败者的出局,或胜利者的风光。表面看,似乎都与时代运数,或当事者的能耐和对时势的判断力有关,但经验和事实都表明,任何重大的历史因缘际会,都是不断穿越时空,逐渐展开的社会事业,其成败除了政治家个人的德行、操守,坚定正确的政治路线和高尚的理想之外,艰苦朴素,与人民同心同德,肯定比的“顶层设计”更有效,也更得人心。

  对于那些被淘汰出局而未得善果者,后人或可通过“文学疗伤”给予充分理解和同情,也可以基于“为逝者讳”,让当事人享有道德豁免权。但历史哲学,政治正当性及其“观念系统”的定义权,却只能,也只能是熬过挫败而赢得终局的胜利者,易曰:否极才有泰来,尼采也说过类似的话,重要的不在于是谁,也无关乎遵循了真理,而是你不得不服气的“谬误”。

  或许,自我反省有助于个人良心发现,文化批判也可以规劝“散户”弃恶从善,向往做个体面的好人。但作为共同体的国家、阶级、族群等,则很少基于人性的高下而承认历史罪错,也不会纠缠于舆论场的“诛心之论”而反躬自省。即便有此先例,也只能是迫于时势的策略性表态和观念修辞,(如,轮台罪己诏,欧洲白人对贩奴和印第安人的忏悔),当事者该怎么干还怎么干,谁也不在乎民间物议,吵吵嚷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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