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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强:文化产业治理的法治维度

时间:2018-05-13 15:53:43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党的十九大对我国文化产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明确部署,“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培育新型文化业态”。不仅指明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也蕴含着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要求——法治化。新时代中国文化产业发展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促进和保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文化产业的法治建设。
 
  深刻把握十九大的新部署隐蕴的文化产业法治化发展方向。
 
  第一,建设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须以法治化为前提。文化产业是指以物化的文化产品和各种形式的文化服务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的产业部门,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包括“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以及“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这些活动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规律,文化产业法治化必须对此作出回应,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提供法治保障。
 
  第二,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须以法治化为基础。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要求各类文化市场主体能够依法平等进入市场领域,要求各类文化市场主体能够适用同样的市场竞争规则,要求各类文化市场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要求完善文化产权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产权,要求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第三,创新文化企业生产经营机制须以法治化为规范。企业经营机制是企业适应外部市场环境而具有的内部运行方式,是决定企业经营行为的各种内在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的总称。具体而言,企业经营机制主要由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构成,企业经营机制的主要目标和原则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要求文化企业建立反映文化产业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和健全文化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以此构建现代化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这都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
 
  第四,培育新型文化业态须以法治化为保障。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的文化业态不断涌现,这些新的文化业态成为文化产品的重要表现形式和文化传播的重要方式,为此,必须对新的文化业态进行培育,促进其健康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娱乐产品、数字远距离传输、数字处理、移动文化信息服务等新业态的出现需要法律提供相应的确认和保护,明确其权利属性、保护其知识产权,保障文化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第五,完善文化经济政策须以法治化为基石。文化经济政策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文化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灵活性的特点,是文化产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制度形式,但是,文化经济政策必须于法有据。因此,完善文化产业法律制度是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前提条件。
 
  准确认识构建文化产业法律规范体系的两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是纵向维度。文化产业法律规范体系的纵向维度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按照这一部署,《文化产业促进法》作为文化产业基本法,统领文化产业法律体系。《文化产业促进法》已经进入立法规划,2015年9月6日,相关部门召开文化产业促进法起草工作会,正式启动文化产业促进法起草工作。虽然《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还存在很多难题,但是相信在不远的将来,这部法律能够出台,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基本法保障。二是与基本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文化产业体系庞大,文化新业态层出不穷,文化企业经营情况特殊,单凭一部基本法无法作出细致的规定,这需要国务院及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与基本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是与基本法衔接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也不尽相同,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二个维度是横向维度。文化产业法律规范体系的横向维度是指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种配套法律规范体系,这些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中。如关于民事主体、投融资、知识产权、公司内部治理、人力资源等的法律规范,具体可见于《民法总则》《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虽然这些法律规范不是专门为文化产业所制定,但是对文化产业发展有着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也是文化产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法律规范体系的纵向维度由专门性的法律文件构成,文化产业法律规范体系的横向维度由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中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两个维度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共同构成文化产业法律规范体系。
 
        正确处理文化产业法治建设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文化产业法治建设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时也需要法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在文化产业法治建设中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文化管理体制与文化产业依法治理。文化管理体制对文化产业法治有着制约或者促进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这要求做到“管办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使政府回归到宏观管理和服务上来,发挥社会、市场、个人在文化治理格局中的作用,构建多元共治的文化治理格局,促进文化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变主要依靠政策进行文化产业管理的现状。
 
  第二,完善文化产业法律的立法后评估制度。文化产业发展日新月异,文化产业法治建设必须具备前瞻性思维,而立法本身又有着滞后性特点,为解决这个矛盾,必须进行及时地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可以建立有效法律实施的反馈机制,及时发现文化产业法律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并对法律实践中的一些有效做法进行及时总结,使文化产业相关法律得到及时修订,增强其针对性和适用性,以利于文化产业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还有利于文化产业法律的统一适用,文化产业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制定主体不尽相同,进行立法后评估可以及时发现此类问题,保证文化产业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
 
  第三,加强文化产业法治队伍建设。文化产业相对于其他产业的特殊性在于其与意识形态紧密相关,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文化产业发展中至关重要。这要求文化产业法治队伍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必须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文化产业还与高科技紧密相关,这也对文化产业法治队伍提出了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要求。文化产业法治队伍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还要具备相应的科学技术素养,特别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等支撑文化产业发展的技术形式。我们须创新文化产业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在“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的同时,着力加强文化产业与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培养,为打造既具备较高政治素养,又熟练掌握高新技术的文化产业法治队伍奠定基础。(本文系中共吉林省委党校2017年十九大专项课题“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逻辑”(xsjd201703)阶段性成果)
 
  作者:中共吉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赵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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