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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铁军:以人民为中心: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

时间:2017-12-27 15:52:06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把“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确立为我国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充分反映了社会治理的本质与规律,彰显了社会治理以人民为中心的鲜明价值取向。我们要正确理解这一价值取向,在实践中准确把握和落实相关要求。
 
  社会治理要以人民为中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就本质而言,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是社会治理的最高价值追求。社会由人民组成,社会治理说到底就是对人的服务和对矛盾问题的治理,当然需要人民的共同参与。公共利益的受益者是人民群众,因而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就是谋求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社会治理必然以人民的利益为旨归,维护和增长人民利益是为最高追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对人民利益的高度概括和集中表述,更充实、更有保障、更持久地满足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就主体而言,人民是社会治理的客体,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我国的社会治理体制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在这个体制中,党委和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这并不是否认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一方面,党委与政府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性作用;一方面,社会治理中根本性的支撑力量来自于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概括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人民群众对于社会治理的诉求。获得感意味着人民可以得到充足的社会资源,同时还意味着获得社会认同,得到社会的尊重。幸福感意味着人民身心愉悦,不但能享有良好的生活状态,还对社会怀有积极的道德态度、饱满的情绪情感。安全感则意味着人民应该生活在秩序井然的社会环境之中,面对社会风险能够得到社会的有效支持。社会治理就是要满足主体的诉求、遵循主体的意愿。
 
  就手段而言,社会治理中最有效的手段是法治,而法治的核心在于维护人民权利。法治应是善法之治,要代表全体人民而不是部分社会群体的意志。由于人民群众在社会存在中以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构成,不同阶层和群体往往存在经济利益、社会地位和政治诉求等方面的不一致性。因而现代化的社会治理,必须兼顾不同阶层、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保障不同阶层、群体和社会成员的意见表达渠道,增进不同阶层、群体与社会成员间的沟通交流,这就必然要求以法治来在各不同利益群体间划定责任、义务和权利的边界,化解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让人民群众的合理权利免于威胁和伤害,从而实现“让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最终目的。
 
  就目标而言,社会治理旨在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谋求人民福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并为此提出了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和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五个层次的重点任务。完成这些重点任务,其根本的要求还是要始终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下沉行政资源和工作重心,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保障社会良好秩序和健康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人民幸福安康。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抓住了在新的社会历史时期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环节,也彰显了我们党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要求和精神力量。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要求我们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牢固确立人民利益在社会治理中的至高无上地位,以维护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导向,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努力实现社会善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良好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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