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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力量保护人格权

——最高法发布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时间:2022-06-06 18:24:35 作者:史志鹏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阅读:8494


  “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除了考虑毁损行为外,还要考虑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目的、方式等因素。”谢鸿飞表示,上述案例合理划分了名誉权保护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避免因过度保护人格权而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

  近年来,带有自动摄录、人脸识别功能的智能可视门铃走入越来越多的家庭。然而,智能门铃为自家带来安全、方便的同时,也给邻居带来不少困扰。在最高法发布的“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中,原被告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被告为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入户门安装了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虽然被告称可视门铃感应距离仅3米,拍摄对面画面模糊不清,但法院认为,可视门铃能通过人脸识别、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并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加之原被告长期近距离相处,为辨认影像提供可能,以此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和行为现实可行。因此,安装行为已侵害原告隐私权。

  “即便自身安全很重要,但也不能侵扰到邻居的生活安宁。”昝强龙指出,该案明确:当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冲突时,应强调对隐私权的优先保护,这对住户正当、规范使用智能家居产品,避免由此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民法典人格权编要点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四章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本报记者彭训文整理)
 

  延伸阅读

  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

  本报北京电 (记者张璁)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首次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了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侧重精神性人格权的刑事保护,涉及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等5件案例。

  据介绍,随着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实施,网络时代背景下人格权保护愈发重要。在网络社会里,有的犯罪分子为了搏眼球、求关注,或者因为利益驱动,肆意诋毁他人名誉荣誉、窥探传播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其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

  据统计,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犯罪嫌疑人16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12410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嫌疑人12人;共起诉涉嫌侮辱罪、诽谤罪被告人213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21923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告人15人。

  据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更加关注公民人格权刑事保护,准确把握网络时代的案件特点,注重发挥个案引导、教育警示作用,依法准确把握行为性质和情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重点案件督办指导,不断完善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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