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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奇:新时期中国农民的新期待:理顺关系 拓展空间

时间:2012-09-04 10:03:04 作者:刘奇来源:爱思想阅读:8322


  四是动员和支持农民建好新农村。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鼓励和支持农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环境。大力发展农村先进生产力,建设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积极倡导和弘扬创业精神,明确支持农民就地创业的政策导向,激发农民的创业冲动,充分挖掘本地民间资源,大力发展农村中小企业,形成村村谋发展、家家忙致富、人人思创业的生动局面。建构农村流通网络,推进农村信息化进程,更新农民思想观念,重构农民的生活方式,逐步实现居住环境社区化、生产方式合作化、生产工具机械化、公共产品公益化、素质知识化、流动市场化、教育医疗制度化、养老保险普及化、城乡服务一体化、生态环境良性化。

   

  农民与农民

  

  建国以来,我们充分发挥了组织农民的优势和作用,从互助组到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逐步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最完善的组织农民形式。在计划经济时代,组织农民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管理模式,有效地把农民组织和集中起来,能够充分发挥群体力量办大事,但它在本质上否定平等合作精神,松散了农民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模糊个体与群体的权益界限,忽略农民的自主权和产权,个体利益极易遭受侵害。随着农村改革深入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农民需要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身份,自由、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但其弱势地位决定个体参与市场是不现实的,必须抱团、合作,以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抵御来自自然、市场、政策、国际等各方面的风险,维护自身权益。因此,组织农民已不适应时代需要,必须实现从“组织农民”向“农民组织”这一质的跨越。

  “农民组织”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农民自己“组织”自己,由“被组织者”变成“自组织者”,平等自愿地合作在一起;二是农民建立的是自己的组织,组织成员不一定全部都是农民,但必须确定农民的主体性以及农民利益的目的性,否则就成了其他阶层的组织。因此,培育和发展农民组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即农民既是主体也是主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越俎代庖,直接插手农民组织的内部事务;二是农民自愿的原则,即组织是农民按照自身意志自愿结成的,农民是否加入或退出、何时加入或退出,完全依据农民自己的意愿和有关章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加意志给农民;三是为农民服务的原则,(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即农民组织的宗旨是为农民自身权益服务,而不是为别的群体的权益服务,一个农民组织的产生或消灭、扩大或压缩,均以有利于组织成员合法的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为唯一准则。农民组织不应该、也不能被强迫承担任何法定以外的责任和义务。

  当前,全国已建立了相当数量的农民组织,但总体上仍处于生而不长、存而不活、发展不足、作用有限的状态,极大地束缚了农村社会自我管理能力,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农村社会自我发展进程。当前农民组织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无组织化,大多数农民尚未参加任何组织;二是弱组织化,大多数农民组织自我服务能力不强;三是被组织化,大多数农民组织由离任干部或企业负责人主事。究其原因:一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农民组织会带来很多麻烦事,会影响农村安定团结的稳定局面,甚至会成为与政府对抗的力量。特别是基层政府和很多基层干部都存在着这种观念。二是农民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不够宽松,有些农民组织的法律地位不确定,政府的扶持和服务缺失,生存空间和发展潜力小。三是农民有诉求没能力,即使合作起来了,也只是“三分钟热度”,内部组织不规范,合作成效不明显,凝聚力不强。

  政府扶持是世界各国培育和发展农民组织的通行做法。我国农民组织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更离不开政府的引导、鼓励和支持:一要放手发展。必须克服害怕农民合作、难于管理的心理,坚持“引导不领导、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的原则,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培训和宣传。二是消除制度性障碍。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明确各类农民组织的地位,保障农民组织的权利。三是财政和信贷支持。政府应对农民组织发展农村经济、增强农业生产能力、兴办服务设施等项目给予支持,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和对农民的服务能力;应通过财政贴息、政策性信贷、保险等金融手段,有效解决农民组织启动资金、收购环节资金投入不足、发展风险等问题。四是税收优惠。对农民组织为成员提供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免征营业税,兴办加工和流通实体给予税收优惠。同时,还应提供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优惠政策。五是强化服务。通过政府网和互联网平台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在组织建设上做好帮扶工作,帮助农民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组织运作,促其健康发展。

  

  农民与金融

  

  农村改革的动力来自于农民生生不息的创业精神。这种创业精神磨砺于计划经济时期有限的制度空间,激扬于第一轮农村改革的土地新政。在农业产业面临转型与升级、货币强力拉动资源重组的新时期,金融逐步取代土地和设施成为财富创造的主要载体,农民投资兴业、创造财富已经从“土地时代”、“设施时代”跃进到“金融时代”,农村发展和农民创业越来越受制于农村金融困局:一是农村资金短缺。据专家预测,农村每年缺口资金上万亿元,同时农村资金大量流失,农村的增值收益剩余基本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抽走而流向城市。二是农村贷款融资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走农村网点,农村信用社“非农化”和“城市化”倾向日益明显,现行金融制度、政策和经营管理理念与农村资金需求者的条件极不匹配,这些都加大了农村贷款的难度。三是政府投资杯水车薪,缺乏印度政府地方性“领军银行”制度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无法为农村发展提供更多、更有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08年底,全国还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组织,8000多个乡镇只有一个金融组织,农户贷款覆盖率不到10%,农村金融处于“薄弱、滞后、不足、单一”的状态。资金大量流失和贷款融资难使农村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个体经营户等农村市场主体和广大农户面临着严重的“钱荒”,资金成为农村发展最稀缺的资源,农民创业无所依托,农村发展举步维艰。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以商业化为主要方向,一家独揽的官办银行只从农村抽血,70%的钱贷给了国有企业,对农村发展的支持作用日趋减弱。其原因:一是官办银行以追求利润为经营导向和主要目标,自然嫌贫爱富,只愿锦上添花,不愿雪中送炭,缺乏向比较效益低的农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二是官办银行在乡村没有网点,缺乏机构和人员,重新配置的成本太大。三是官办银行长期以来的经营对象主要是企业,不熟悉农村熟人社会的游戏规则,缺少与千家万户打交道的经验。因此,破解农村资金短缺难题必须别开路径。培育农村金融的本土力量,满足农村对体制外资本市场的强烈需求,为农民的创业精神和创业潜能提供释放载体和施展平台,正是解开资金短缺“死结”的根本出路。

  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本土组织力量,即发展区域性的乡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组织等草根金融组织;二是本土资本力量,即融通本地资金的需求与供给;三是本土人才力量,即培育农村金融人才。三股力量的聚合构成农村金融的本土力量,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自下而上生成,来自民间,扎根本土,为本土服务;二是地域性强,只限定在一定的地域范围,波及面小,而且充分利用农村熟人社会非正规制度的道德约束力,具有“抵押品替代”作用,诚信度的搜集和运用都很方便;三是规模小,经营管理简便,易于初涉资本市场的农民进行操作。我国目前农村草根金融组织大体有资金互助组、资金合作社、小额信贷及担保公司、农村银行等多个层次,它们大都是农民自己按照自愿、平等、互助、民办、民管、民用的原则组建起来的,在服务范围、对象、作用等方面虽各有侧重,但与一般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存在着本质区别。在资本运作过程中,既为区域性市场和农村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有效解决数量众多且劳动力密集的经济活动的融资问题,又实现了农村各种资源的重组与转化,缺少的资源可以通过资本弥补,从而不断完善产业链条,促进产业优胜劣汰,推动产业升级。在当今货币战争时代,这是农村发展进程中最具核心竞争力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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