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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俊:论“三农”中国梦的实现

时间:2014-12-08 22:30:25 作者:韩俊来源:爱思想阅读:5962


  城乡收入差距大的深层原因在于农业、农村、农民所处的三个“不利地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农村资金大量被抽走,农业在资源配置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农产品价格明显偏低、农民工工资明显偏低、征占农村土地补偿价格明显偏低,农民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分配不均衡,农村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仍处于不利地位。

  根据最近我们对全国205个村庄、5165个农户的调查,仅60%的家庭有人外出打工,外出农户家庭平均每户4.6人,外出人口2.0人,留守的2.6口人中,有1.6人为60岁以上老人。这就是当今中国农村的现实: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人一茬一茬离开农村,村子变空了,人口变老了。目前,农村留守老人接近5000万,留守儿童超过600万人,留守妇女达4700万人。如果务农挣不到钱,搞农业没有奔头,当农民不体面,谁还愿意留在农村?农村会越来越成为荒芜的农村、留守的农村、记忆中的故园。因此,农村发展,说到底,是一个怎么富裕农民的问题。如果说,解决13亿人的吃饭问题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那么,解决8亿多农民的富裕问题则是现代化过程中的最大难题。新阶段破解“三农”发展难题,从根本上讲,就是破解农民增收致富这道难题。

  1.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按照常住人口计算,2012年,我国农村人均耕地面积为2.83亩,户均约半公顷。经营10亩以下的农户占家庭承包户的85%。毫无疑问,我国目前这种小规模、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按照目前种粮收益水平,一个农户全家种粮1年的纯收益只相当于1个劳动力在外打1个月工的工资收入。只有引导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发展专业大户、联户经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才能保证务农有合理收入,当农民才比较体面。这个道理再也明白不过了。但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件事,不能拔苗助长,不能片面追求土地流转快和经营规模大,不能搞强迫命令,更不能搞大跃进,人为“垒大户”。在现有机械化和服务水平下,并不是规模越大效益越好。规模扩大后劳动成本会提高,资金压力和成本压力都很大,靠种粮很难消化。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使农民种粮收入和外出务工收入大致相当,具体范围则要因地制宜。有关测算表明,如果把实现种地收入与进城务工收入相当作为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的标准,在北方单季地区,家庭经营的适度规模应在120亩左右;在南方两季地区,则为60亩左右。从国际比较看,这仍是很小的规模。按这一标准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则全国粮食生产仅需劳动力4300万人。据估计,我国目前从事粮食生产的劳动力在1.5亿人左右。这就是说,全国粮食生产实现规模化经营,尚需转移1亿左右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因此,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让农民唱主角,扶持但不包办,引导但不替代,(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真正做到惠民利民富民。

  2.以解决“农民财产权益如何保障”为导向,开辟农民增加收入的新渠道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是农民维持生计的最基本保障。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增加,违法征地、暴力征地频发,社会风险加剧。城镇化过程中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加剧,根本原因是我国征地制度改革还未破题。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最重大任务。要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足够的补偿,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当前,应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和“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要求,着力解决征地补偿标准过低问题。各地已经普遍实行的“留地安置”,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从事开发经营、新办企业等方面提供用地扶持,这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要的补偿方式,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此,应予以推广,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要改革完善征地审批、告知、公示、实施、补偿、安置、争议调处裁决等程序,强化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征地行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在城镇化过程中,无论经营性还是公益性建设,只要城市建设需要,政府都动用征地权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沿着这一老路继续走下去,农民只能被动地等着“被城镇化”。今后,对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应当继续实施征收,应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开发,直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土地确权登记是土地制度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在明确赋权的基础上,为农民颁发具有更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加快建立统一、权威的农地权利登记体系。

  3.以解决“钱从哪里来”为导向,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

  2003—2012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三农”支出超过6万亿元,其中,2007—2012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三农”投入4.9万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3%,比同期中央财政支出年均增长率高6.6个百分点。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重由2007年的14.6%提高到2012年的19.2%,增加4.6个百分点。尽管如此,公共资源在城乡配置失衡问题仍然突出,公共财政的覆盖范围和力度不够,现有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农业农村发展对各种公共品的实际需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体制、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仍呈“二元”状态。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必须以农民能够享受同城市居民基本均衡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目标,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不断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和水平,实现从有到好的转变,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人口大量外流而导致“农业萎缩”和“农村凋敝”的局面,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制。

  4.以解决好“人往哪里去”为导向,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农民工不能在城市安居乐业,家分两地,长期奔波于城乡之间,这种不彻底的转移方式,起不到减少农民、使土地向务农劳动力稳定流转集中的作用。我国“三农”问题突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人口多、农民转移不彻底、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低。只有减少农民、增加市民,从根本上改善城乡资源配置,才能为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才能富裕农民和繁荣农村。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将继续大量涌向城市,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大势所趋。必须改革户籍制度,逐步消除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的一些不平等待遇,还原户籍的人口登记功能,逐步创造居民自由迁徙的公平环境,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促进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来源:《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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