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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亚平:中国三农问题的历史透视

时间:2018-01-21 21:15:37 作者:宋亚平来源:爱思想阅读:95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籍管理制度的正式形成,也标志着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体系的全面完工。至此,城镇居民与农村农民的差异不仅仅只是劳动职业上的不同,而是身份地位与人权待遇的区别。这是一条完全依靠强大行政力量挖成的人与人之间真正的巨大的无法逾越的社会“鸿沟”。

  我同意这样一种判断:上述一系列重大历史事件的性质很大程度上是党和国家为彻底改造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所呕心沥血付出的艰辛实践。虽然存在不少矛盾问题,也暴露出许多负面效应,但这些都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是以毛主席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因“急于求成、好大喜功”犯的错或惹的祸,而是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与局限的结果。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主义到底应该是个什么样子并不十分了解,马克思亦没有明白交待怎么建设社会主义,只是讲了一些诸如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商品或货币,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等很抽象的原则。唯一具有借鉴意义的就是苏联老大哥走过的道路。有回忆录记载,毛主席1958年派新华社社长吴冷西和秘书田家英到河南调查人民公社情况时,要求他们先通读两本书,一本是中国人民大学编辑的《马恩列斯论共产主义社会》,一本是斯大林写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可以看出,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么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完全需要以毛主席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去做前无古人的创造性探索。而且,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恐怕比后来邓小平同志引进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办法来搞改革开放更为艰难。所以,我们不能为现在推行分田到户的政策寻找依据就全盘否定改革开放前30年的历史事实,这不是科学研究历史的严谨态度。

  无论人们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多么激烈,一个有目共睹的客观结果却是:通过统购统销、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和户籍制度建设等一连串重大而具体的操作步骤,终于将中国几千年来“一盘散沙”的农民群众有效地集合到了一个高度严密的组织体系——人民公社的旗帜之下。1962年9月,中央又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件修正草案》,规定人民公社的性质“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的基层单位,既是经济组织,又是政治组织,既管理生产建设,又管理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及其他基层行政任务,实行工农兵学商结合,成为经济、文化、政治、军事等的统一体”。[⑨]从治理模式上讲,人民公社实际上就是一个无所不包、无所不管、无所不能、无微不至的社会内卷化组织。之所以称其为“社会内卷化组织”,是因为这种组织体系以“一大二公”为标榜,以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和工农兵学商相互融合为结构,以自力更生、丰衣足食为追求,只与上级党委、政府按管理体制发生行政上的纵向联系,基本不与其他任何组织产生经济上的横向联系。人民公社的这种对内具有“自给自足”的经济独立性,对外具有“万事不求人”的社会独立性,基本上与市场“一刀两断”。因此,它又是一个相当封闭的自然经济体系,也是传统的小农经济制度在新时代的翻版。所以,这件组织体系与体制机制自确立成型以来,基本上处于一种严重缺乏生机活力的状态,无法超越自我而一直停滞不前便是必然。

  2、“三农”问题的根本症结

  从现象上观察,上述错综复杂局面的形成有许多剪不断、理还乱的原因。但是,从根本上看,我认为以城乡分治、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重居民利益轻农民利益为核心内涵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既是中国“三农”问题得以滋生漫延的罪魁祸首,也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逐渐严重“病变”的土壤与温床。

  关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概念,学界的解读与诠释一直有些分歧。依我个人的看法,所谓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主要是指国家运用立法、司法、行政、财政等手段对城市与农村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导致城乡在经济、政治、文化及人口管理等生产与生活各个层面上呈现出结构性巨大差别的社会格局。而且,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现象的出现与成型,很大程度上属于人为的强制性建设工程,或者就是一种充满主观意志的制度产品。

  当然,之所以形成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也是当时的历史条件的产物。中国人遭遇决策困难之时,普遍性秉持的原则是“两弊相衡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忍痛牺牲农业与农民利益以促进工业发展,乃为当时民族复兴与国家强盛的必由路径。因为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的斗争导致帝国主义联盟对新中国的极大仇视与严密封锁,对外开放陷入死胡同。唯有眼睛朝内,走自力更生之路,通过对农业生产剩余和农民劳动剩余的超规模超负荷地汲取,才能保障工业化建设的资本需求。

  官方的统计数据清楚地表明,自5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正是我国充分利用城乡二元结构性制度安排,高度聚集人力、物力、财力办大事的历史时期,国家在这一时期每年的积累率高达30—40%。日子过得虽然不富裕,却基本能够保障工业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我国的工业体系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学习模仿到自主制造,从选点少数中心城市到布局全国城乡各地,呈现出轰轰烈烈、浩浩荡荡、高歌猛进、捷报频传的辉煌态势,取得了包括国防工业领域“两弹一星”在内的一系列巨大成就和丰功伟绩,也为中国今天的改革开放创造了极其宝贵的国际和平环境。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以重工轻农、厚工薄农、贵工贱农为主要内涵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夙愿,但付出的综合代价却也是极其巨大的,客观后果是十分惨重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当时,国家对于农业剩余与农民剩余的剥夺,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是从重征收农业税费。按照《农业税条例》规定,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及有农业收入的单位与个人征收农业税。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以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为基本计算标准,税率相当高,全国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其中黑龙江19%为最高,新疆13%为最低,湖北则为16%。我查了一下湖北省的统计数据,从1950年至1978年的28年间,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都在两位数之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顶梁柱”。当时的政策还允许县以上政府对所属地区农业税的税率进行浮动征收,只要不超过25%的最高规定就行。对个体农民的农业税则可按照应纳税额再加征一至五成。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后,还可以随同农业税自主征收地方附加,但附加率一般不得超过15%,最高不得超过30%。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农业税目繁多,税率畸高,地方政府均可随意从农业领域和农民身上割取一块“唐僧肉”。

  二是任意平调劳力财物。人民公社时期,对农村所有制搞超前过渡,刮“共产风”,导致“一平二调”现象十分普遍。宋任穷在其回忆录中说,当时,东北各地方纷纷大办县、社工业,大办水利,大办养猪场等,使得“共产风”严重泛滥,破坏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损害了大集体下的小自由。有些机关、企业、学校随意占用公社的土地、劳力、畜力等。他到辽宁、黑龙江调研时采集了一些民谣,如肇东县姜家公社:“管理区有啥,公社要啥。公社用啥,就来调啥,轻的调一半,重的连根拔。”富锦县:“办工厂,调原料,调车马带绳套;办食堂,调锅灶,大搞水利调木料;畜牧场,调土地,银行扣款当储蓄;交通设厂调机器。”其实,此等情况不止是东北,湖北省也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公社与县里均经常大量平调与无偿占用农村劳动力、物质与资金。当年,国家在蒲圻县兴建了一家大型纺织厂即后来的“蒲纺总厂”,从修筑铁路、公路到建造厂房宿舍,全部都是从全县农村抽调青壮年劳动力干的。我就曾经被所在的生产队派到该厂从事了两年多的修路工作,而且必须自己背米带菜。

三是厉行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在整个60—70年代,国家对稻谷的统一收购价仅为0. 05—0. 07元一市斤,大米0. 09元一市斤,鸡蛋0. 02元一枚,草鱼0. 15元一市斤。我记得,每户农民每年必须完成一头猪的派购任务,而花一年功夫养一头猪,最后仅按0. 42元一市斤的统购猪价只卖得40几元钱,不说买猪仔与喂养成本,每天收入仅为一分钱,真是无法算账。我所在的生产队,一个男劳动力每天挣10个工分,仅折0. 08分钱。据《财经文摘》2013年第11期提供的统计资料,1976年我国人均年消费粮食只有381斤,低于1952年的395斤,到改革开放前夕,全国农村还有2.5亿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到1979年,全国有1.4亿人(约占总人口14.4%)的全年口粮不足280斤,有四分之一的生产队(2亿人口,约占总人口20.1%)每个社员年均收入在40元以下,每人每天不足0.11元,实际处于半饥饿状态。我当年全家10口人,每月只分到200斤稻谷,(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仅能维持10天饱饭,若要撑到月底,便必须以素菜当主粮了。至今,我仍对饥饿之感有着切肤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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