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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书:浅议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问题

时间:2018-11-18 03:02:48 作者:王学书来源:乡村发现阅读:8258


  主体意识和合作精神的养成是农民合作社保持旺盛生命力和不竭动力的“源头活水”,不仅要使广大成员清楚明白,更要使合作社带头人深刻领悟、自觉践行。在当前阶段,要特别注意纠正个人利益至上的问题,既要纠正部分合作社带头人忽视成员利益的倾向,也要防止个别成员损害共同利益的问题。既要注重成员共同利益,也要尊重成员主体利益,在成员密切合作谋求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成员主体利益。这种合作精神的培育,是一个比较艰苦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通过合作社自身的发展来感染、来教育、来引导,逐步深入人心。这在提升合作社规范化水平中至关重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是强化培训指导。和当前合作社发展非常迅猛的势头相比,对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培训指导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农业、工商部门应切实承担和发挥好“指导、扶持、服务”的主导作用,真正把对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培训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职责,抓住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症结,制定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规范方案,培训一批合作社发展的骨干指导员,以此为带动对合作社成员进行广泛深入、全覆盖的培训。与此同时,可以政府支付购买服务的方式,联合职业院校、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等,对合作

  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进行分类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在此基础上,组成专门的指导组,对现有的合作社分类排队,逐一提出规范指导意见,促其不断完善。

  三是完善运行机制。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是确保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要以严格落实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合作社成员的主体地位,保障成员享有的权利,明确成员应该承担的义务;以严格的会计制度来核算合作社的资产、交易量(额)、出资额等重要事项,准确计算和衡量合作社成员的努力成果,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收益分配,确保合作社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害;以严格的内部监督来保证合作社的健康运行,监事会及其成员要对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或委托审计,督促进行社务公开,确保合作社成员的知情权。

  四是典型示范引领。2009年,原农业部等11部门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2010年,原农业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与此相应,相继开展了省级、市级甚至县级示范社的建设和评选,对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引领作用。这项工作应在继

  续有力有效推进中不断加以完善。一方面,要对已经创建的各层级示范社进行严格的 “回头看”,主要应对合作社作用发挥情况、成员主体作用情况、规范化程度进行准确的监测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另一方面,应不断完善示范社评选办法,把对成员和产业的带动情况作为重中之重,进行深入具体的实地考察,以成员和广大农民对合作社的评价作为重要依据,真正评出广大农民信得过、靠得住、能发展的示范社,以示范社为带动引领,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水平。

  作者系甘肃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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