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治理网!微信公众号:治理中国

何慕团队|买卖妇女案件相关刑事犯罪法律问题分析

时间:2022-03-09 16:25:17 阅读:68941


四、应否应当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法定刑

  最近,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法定刑的呼声极高,甚至有人主张买卖同罪。这种主张应当是基于对收买者加强处罚的强烈意愿,以及对绝大多数收买者事实上未能受到处罚这一现状的愤怒。但是立法不应当是情绪化的,应当是理性的。我们要做的是分析造成此种现状的真正原因,而不是一味地求诸立法的修改,否则立法的修改只能是一针止痛药,能够暂时缓解疼痛,但是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

首先,

并非所有的收买者都对被收买的妇女实施严重的暴力与虐待,不能以偏概全。尤其是我国把收买妇女、儿童放在同一个法律条文中,如果提高收买妇女的法定刑,收买儿童的法定刑也应当同时提高。但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件中,有相当多的儿童受到了买家的善待。如若将收买罪的法定刑提高到与拐卖罪相同,则意味着对于善待被害人的买家,只能通过特殊程序减轻处罚,否则将导致不当重刑。

其次,

如果买家对被拐卖妇女有虐待、奸淫、拘禁、伤害等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了虐待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犯罪进行处罚,数罪并罚从而判处与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刑罚。因此,即便不提高收买罪的法定刑,也完全能够实现个案的量刑适当。

最后,

问题的症结是执法而非立法。“八孩女”及类似案件激起公众强烈愤怒,并不是因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法定刑不够高,而是因为此类行为被刑事处罚的概率极低,是当地政府部门对于该问题视而不见。如果收买行为大概率不会被刑事处罚,不管法定刑定得多高,收买者仍然会基于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没有“买”就没有“拐”,但是解决“买”的问题并不能单纯靠刑事手段,尤其不能单纯靠刑事立法的修改,这是一种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的思维方式。

  “八孩女”事件牵动也刺痛着人们的心,如何保护女性,保护我们的女儿、妻子和母亲,是包括法律人在内的每个人的责任。我们以设想案例对相关法律规定及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关注该事件的人们提供些许专业上的信息。希望“八孩女”事件得以妥善解决,愿所有的“她们”平安!

相关罪名规定

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6.拐卖妇女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免责声明:本站文章图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