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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网红直播时被怂恿喝农药自杀,起哄者该担责吗?

时间:2021-10-21 18:43:40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阅读:2886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通常而言,法律责任通常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涉案网友是否担责,需判断涉案网友言论是否涉嫌怂恿自杀,即其言论和主播死亡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赵良善称,网络自杀和现实自杀最大区别在于,网络世界相较于现实世界更遥远、更加难以确定真实与否,即因果关系的认定现实中难度更小一些。

也正是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使得该话题的结论有些争议。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如果查明涉事留言与主播自杀有直接因果关系,则涉事网友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该留言与自杀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渲染自杀现场氛围,起哄闹事,对自杀有间接促进作用,亦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被治安处罚。

丁金坤表示,因果关系可以根据自杀者对于怂恿行为的反应来定,譬如事主本来犹豫,怂恿者坚定其自杀意念的,属于帮助自杀,涉嫌犯罪。事主已经决定自杀的,但时机未定,怂恿者形成自杀氛围的,促进时机到来,起哄闹事,是违法行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

赵良善指出,司法实践中,教唆自杀是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帮助自杀一般是需要提供自杀便利或者协助自杀。“由于网络环境较为复杂,需要判断起哄者对于他人自杀是否明知,对于主播自杀意图是否明显知悉,还有其言论是否直接性导致主播死亡、主播自身精神状态等。”

追责难题

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强看来,发表怂恿言论的网友在德行上显然有亏,但法律上或许难以追责。他介绍称,自杀是行为人对自身生命权利的处分,法律上并未规定自杀是犯罪行为,涉事网友也并无提供自杀工具,因此在刑事层面难以究责。

白小强表示,网友大多并不掌握直播间的真实情况,并且很难界定到底是谁的某一句话,对当事人的自杀起到一个具体的因果关系,一些网友的言论或属于戏谑行为,很难构成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在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方面也有较大难度,“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赵良善也认为,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杀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自杀具有自主决定能力,而且农药也是其事先准备好的,网友在整个自杀事件中多为看客,严重者或涉嫌怂恿,“网络世界本身是虚无缥缈的,很难判断主播自杀言论是否真实,其对于自身死亡应负有主要责任,网友涉嫌怂恿自杀的,可能承担一小部分责任。”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沛霖则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上述网友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当事人包括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因为当事人直播时已明显表露出轻生意愿,网友确实留言怂恿了,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认为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冯沛霖认为,尽管很难认定起哄的网友具有故意的嫌疑,但他们也涉嫌过失犯罪,“最起码对这个事情是抱有侥幸心理”。

最终结果如何,仍有待进一步调查。“应当通过这起事件给社会一个警示,以后这样的行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冯沛霖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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