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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投诉民警当晚就被铐走,父母还被喷辣椒水!法院一审判决警方违法

时间:2021-09-12 00:11:59 来源:极目新闻阅读:7136


警方还辩称,6月18日晚7时20分许,当日值班民警同时也是案件承办人陈某打电话通知王女士到派出所进行案件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王女士以已经问过一次笔录无需再问的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当晚上7时37分,陈某到二楼值班领导办公室将王女士无理拒绝来派出所调查的事情,汇报给当日值班领导,并征求安排。领导指示,必须继续通知王女士到所接受调查。之后派出所值班前台电脑接收到了110警情的求助类出警指令,此警内容为王女士投诉该所民警陈某。陈某接到出警指令后和协勤迅速离开派出所前往现场出警,并在出警的过程中通知在外的另外两名民警一同出警并向值班领导汇报了情况,准备在出警的时候与王女士当面进行沟通解释,说服王女士主动来派出所接受调查。

望龙门派出所进一步辩称,王女士开门后,出警民警还未来得及和王女士进行语言沟通,民警陈某的左胸部就遭遇到王女士的连续推搡,随后王女士被迅速控制。因出警现场突发了意外情况,已经不再适合在现场和王女士进行语言沟通,原计划被打乱。又因为王女士同时也是正在办理的一个治安案件的嫌疑人,也需要到派出所去做进一步调查,民警遂口头传唤王女士到所,对她现场阻碍民警职务的违法行为和涉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一并进行调查。民警在口头传唤王女士的时候,遭遇到其家属的暴力阻碍,现场出警的三名民警被抓伤和打伤,而王女士则情绪激动,用手指咄民警面部,多次尝试挣脱辅警的手,表现出了拒不接受传唤的行为,民警依法使用了手铐对王女士进行约束,强制传唤。

(视频截图)

法院一审判决警方违法

2021年7月14日,对于王女士父母起诉警方违法使用警械一案,渝中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对王女士父母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前提条件是两人对民警存在“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的行为,即需达到“暴力”的程度或袭击人民警察。在案视频资料显示,在民警传唤王女士、欲控制并带王女士离开时,刘女士对民警的传唤行为提出质疑并伸出双手反复要求民警对其使用手铐,情绪激动;王先生对民警执法行为提出质疑、抢夺民警手中的催泪喷射器,二人的前述行为虽存在一定的挑衅性质,但尚未达到需要民警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程度,二人亦未实施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故该院认定民警先后对两人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行为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使用警械的条件,其行为违法。

今年7月23日,法院对王女士起诉望龙门派出所传唤行为违法也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首先,2020年6月18日晚8时许,被告望龙门派出所出警民警着制式警服抵达王女士住所后表明其身份,告知因王女士与他人打架事宜需口头传唤,并未向王女士等人提及处理“110电话”报警投诉事宜,故被告望龙门派出所辩称出警是为了处理 “110电话”报警投诉事宜没有事实依据,该院认定被告望龙门派出所出警的目的系对王女士就所涉治安案件进行传唤。

其次法院还认为,事发当日,被告望龙门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原告女士到所就所涉治安案件再次接受询问,遭到原告王女士拒绝,在此情况下,被告望龙门派出所具有传唤原告王女士的法定权利。被告望龙门派出所民警此次传唤需依法对王女士使用传唤证,民警未使用传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综上,本案中被告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对原告王女士未使用传唤证而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定为违法。

目前,警方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法院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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