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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不满两岁,丈夫家暴却获得抚养权,妻子:放弃财产,只要孩子

时间:2021-09-04 13:44:10 来源:九派新闻阅读:4657


16日,丈夫同意让张靓回家看孩子,并请求复合。张靓不同意,临走时,丈夫强吻了她,并动手脱她的裤子。情急之下,张靓顺手拿起女儿放在床上的瓶子砸向丈夫,“我已经厌恶到极点了。”

此后,张靓再也联系不上丈夫。为了见孩子,张靓找妇联,打市长热线,找对方的单位,在他们的帮助下,张靓于8月22日,在小区里见到了女儿。女儿伸开双手扑过来,“来,妈妈抱抱。”张靓激动地跑过去,丈夫弯下腰,把女儿拉进怀里。“太不要脸了。”张靓生气地说。

手机被丈夫收走,不准拍照、录像,张靓没和他吵架,眼睛离不开女儿。“我好不容易见到孩子,他说什么我就听什么。”这次见面,只有半个小时。女儿瘦了,皮肤黑黑的,张靓心疼。

3】律师:孩子未满两周岁,理应由母亲抚养

为了夺回女儿的抚养权,张靓放弃了财产分割。5月27日,再次开庭,丈夫同意离婚。

判决书显示:丈夫婚前购买房屋归丈夫个人所有,剩余贷款由丈夫自行偿还,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张靓放弃追诉相应权益。婚生女虽不满两周岁,但考虑到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奶奶帮忙照料,丈夫在京有自有住房、稳定且相对较高的工资收入,本院认为女儿由丈夫抚养为宜。

张靓认为,法院因“自有住房、较高工资收入、爷爷奶奶照料”为由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丈夫并不合理。离婚前,张靓一直承担着照料女儿的责任,她在事业单位工作,朝九晚五,陪孩子时间长,且张靓的父母也愿意照料孩子。

“难道没房子就不能养孩子了吗?”张靓不解,她也有稳定的收入,虽年收入比丈夫少,但有一定存款,有能力抚养女儿长大成人。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表示,抚养权重点考虑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经济条件并不影响判决。“很多判决都没有考虑自有住房,租来的房子一样能住,挣钱多的一方可以通过抚养费的形式来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提升到法律程度的话,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就应该适用这一条,除非母亲有精神疾病或者重大疾病等不适合养孩子的情况。”

张荆解释,“这个案子中,法院的判决更多考虑了就近原则,孩子在谁身边就判给谁,这样的话,将来执行更加方便。”他提醒,“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时候,还是会考虑具体的执行困难的。”

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韩进超也认为,法院判决并不合理,“爷爷奶奶并非第一监护人,不应作为考虑的重点,且父亲脾气暴躁,相较之下,并不适合照料孩子。”

韩进超曾代理过类似的离婚案件,“父亲在北京,但有精神疾病,母亲是农民,经济条件不好,最后孩子还是判给了父亲。”他无奈地说。

6月28日,张靓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开庭时间定于10月份。“我已属高龄,可能无法生育,我现在只想要回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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