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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索非必要个人信息,最高法发司法解释规范人脸识别应用

时间:2021-07-28 11:39:17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阅读:5596


明确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刚刚我们了解了很多对禁止使用人脸识别和限制使用人脸识别的规定,那么是不是人脸识别一律不能用呢?什么情形下,信息处理者可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新规也进行了列举。

新规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规定》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应用。

为了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妥善处理好惩戒侵权和鼓励数字科技发展之间的关系,《规定》第16条明确了本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即:对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 作者 高孟阳

编辑 高珊珊

流程编辑 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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