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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德文:清除黑恶势力生存的灰色空间

时间:2018-02-06 15:52:45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强调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联系到一年前中纪委和最高检相继发出通知,要求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说明农村黑恶势力是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那么,当前农村黑恶势力呈现出哪些特征?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斗争?
 
个体农民与市场主体间较高的交易成本,为黑恶势力乘虚而入提供了机会
 
1983年,在邓小平同志的主持下,我国首次开展了“严打”行动。其背景是,城市中的团伙犯罪突出,多次出现震惊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但彼时农村还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且农村资源较为贫乏,黑恶势力还较为罕见。
 
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其显著表现是农村出现了原子化现象,很多村庄失去了传统的自我组织能力,即便有若干宗族势力,也很难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其中,中西部农村地区开启了大规模的人口外流进程,一些农村地区变成了“空心村”,更无组织可言。从黑恶势力的生存条件来说,“空心村”并不足以支持乡村“混混”黑社会组织化,但却为有些颇有经营头脑的“能人”提供了获利空间。由于乡村社会原子化,村民无能力自主挖掘村庄内部的市场机会;而那些生活在县城、集镇的地方“能人”,则有足够的动力和能力去开发村庄内部的市场资源。为了顺利进村承包集体资产,开发自然资源,乃至于承接工程,他们惯于利用那些游手好闲的乡村“混混”做“马仔”。这些“马仔”,既可利用其在村庄中的熟人优势,为地方“能人”提供信息,甚至于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扮红脸”;又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威逼利诱群众,“扮白脸”。
 
而处于城郊或是有矿产资源、交通条件较好的农村,具有前所未有的市场机会,这些地区聚集了大量的利益。这些利益是所有人追逐的共同目标,谁都希望从中分一杯羹,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条若隐若现的灰色利益链。其基本逻辑是,地方政府希望发展地方经济,为民造福,为此引入资本下乡;村庄集体也希望借此为民造福,发展集体经济;而分散的农民个体也希望从中获取利益。问题在于,在原子化的村庄中,分散的农民根本就难以组织起来与地方政府和资本进行谈判,反而容易在共同的利益面前相互攀比,相互算计。在集体行动能力缺失的情况下,利益分配必然失衡。一些村庄精英凭借其资本、人脉、权力及把握时机的能力,顺利获得了超额利益;普通村民则成为利益受损者,一些不甘心的村民通过充当“钉子户”向利益相关方要价。正是个体农民与市场主体间较高的交易成本,为黑恶势力乘虚而入提供了机会。这些黑恶势力既可以合法地承包小工程,获取正当利益;又可以充当市场主体与“钉子户”之间的中介,牟取灰色利益。
 
农村黑恶势力往往是由乡村“混混”连接起来的利益团伙
 
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原子化,以及伴随而来的巨大市场机会,扩大了农村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其本质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矿产、建筑、拆迁、交通等领域,都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对于外来资本而言,如何有效进村始终是个问题,几乎所有的“资本下乡”过程都需要找到中介。在市场经济已经深深地嵌入到乡村社会的今天,黑恶势力凭借其较强的组织能力,填补了乡村社会原子化带来的组织真空。大量的乡村“混混”聚集在那些有经营头脑的地方“能人”那里,通过合法或半合法的形式,在市场经济中获取灰色利益。仅仅依靠暴力获取利益的乡村“混混”,已经极为少见。

农村黑恶势力往往是由各个乡村“混混”连接起来的利益团伙,其连接的纽带是地方“能人”。多数情况下,这些“混混”并不以黑恶势力的脸面示人,而往往以市场主体面目示人。他们并不会一言不合就拳脚相加,而更愿意“公平交易”,哪怕碰到交易困难,也只愿意通过言语威胁等“软暴力”作为辅助手段,非到不得已不会拳脚相加。这意味着,有的已经告别了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崇尚暴力、通过敲诈勒索“豪夺”利益的时代,也摒弃了只为义气拳脚相加的做法。哪怕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有的也更愿意花一些心思“巧取”。比如,不少黑恶势力利用其熟悉农民的利益诉求,也熟悉开发商苦衷的便利,在土地、矿产等资源开发过程中,一面怂恿农民为提高补偿标准而设置阻碍,一面向开发商索要工程。
 
农村黑恶势力不仅从市场经济中获取了容身之地,还从少数腐败分子身上获取了“保护伞”
 
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对农村黑恶势力的存在深恶痛绝,却苦于没有好的措施加以打击。哪怕是腐败分子,一般也不会与乡村“混混”直接打交道。但一些基层干部与那些利用乡村“混混”的、以生意人面目示人的地方“能人”,却很容易勾连起来。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不作为,与地方“能人”结成隐蔽的利益团伙。一些基层干部由于待遇低,或亲属无稳定工作,会通过做生意补贴家用。因土生土长,他们很可能与地方“能人”因熟悉而结缘,因互相需要而合作。基层干部对国家政策、政府投资项目,甚至于外来资本下乡带来的市场机会,都有信息优势,这对希望从市场中获利的地方“能人”极为重要。作为地方“能人”生意伙伴的少数基层干部,因有共同利益而不得不对其一些非法或越轨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地方“能人”利用乡村“混混”开拓市场的行为,也只能默认。这些基层干部,有的虽很难说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却客观上为黑恶势力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二是乱作为,利用手中权力为地方“能人”提供获利机会。最近一些年,涉农资金持续增加,资源下乡蔚为壮观。在项目制的背景下,政府及村级自治组织通常情况下已不再直接组织国家项目的开展,而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让市场主体承担项目。一些掌握项目审批、监督的基层干部,成为地方“能人”的寻租对象,最终成为腐败分子。较为直接的是,腐败分子从中斡旋,拿好处费或通过干股分红;较为隐蔽的是,腐败分子通过合伙做生意的方式在项目中获利;甚至于,一些腐败分子让地方“能人”做前台,而他们自己才是真正的幕后老板。
 
可见,农村黑恶势力不仅从市场经济中获取了容身之地,还从少数腐败分子身上获取了“保护伞”。而无论是哪一方面,黑恶势力的获利方式都有极大的隐蔽性。概言之,当前的农村黑恶势力,更多情况下是通过合法的市场行为获取灰色利益。因此,农村黑恶势力具有明显的“灰色化”趋势。这集中体现在:首先,农村黑恶势力不再崇尚暴力,而是尽量运用市场手段获利;其次,农村黑恶势力并不热衷于组织化,更多情况下是以松散的个体存在,通过地方“能人”连接起来,但两者之间并不一定有上下级间的庇护关系,只是临时性的相互利用关系;再次,农村黑恶势力往往隐藏在宗族、姻亲、朋友等乡村社会网络之中,并不需要建立类似于陌生人社会里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关系。
 
扫除农村黑恶势力,关键是清除其生存的灰色空间
 
针对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的“灰色化”特征,我认为,“防灰”是“扫黑”的基础性工作。扫除农村黑恶势力,关键之处是清除其生存的灰色空间。
 
一是要重建乡村社会。在城市化背景下,农村人口外流并不必然带来农村社会关系的解体。恰恰相反,在保持农民工自由往返于城乡之间的制度弹性的同时,为留守村庄的农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尤其是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可以快速提高乡村社会资本。尤其重要的是,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是乡村社会再组织的重要经济基础,保护好集体资产,保持统分结合的基本经营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极大减少农民与市场、政府间的交易成本,从而避免黑恶势力乘虚而入。
 
二是要加强基层组织能力建设。在扫除农村黑恶势力的斗争中,加强基层组织能力建设具有多重涵义。一方面,它对防止基层干部腐化成为农村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甚至蜕化成为“村霸”具有直接作用;另一方面,强大的基层组织能力,对防止黑恶势力侵吞国家和集体资产,对黑恶势力可能蚕食的灰色利益进行源头治理,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加强基层组织能力建设,不仅要培养造就一批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干部,还要强化乡镇一级政权建设,使之真正成为国家权力的末梢。
 
三是要建立完善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党对基层组织的领导,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真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让监察及政法力量延伸到村级治理中,为村民自治保驾护航,是避免黑恶势力侵蚀基层自治组织、挤压黑恶势力生存空间的关键。一句话,扫除农村黑恶势力不仅仅是一段时间内的专项斗争,还是重建农村政治与社会生态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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