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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读三遍,坐立难安!

时间:2010-12-22 15:47:56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文读三遍,坐立难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出台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主动提供司法意见和法律咨询,积极为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协助行政机关完善各项制度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

 

初阅此规,呵呵一笑!再阅之,头冒冷汗!三而阅之,坐立难安!

 

缘何发笑?且听我慢慢道来。

 

先来说说,法院到底是个干什么的机关?这应该是个屁民、屁孩儿都知道的事情。法院不就是审判的吗!

没错,看看我们的根本大法、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规定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再来看看《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该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的说出了法院的职责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接下去在找找其他的法律,依旧没有发现有哪个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是法律服务机构”,也没有发现“人民法院的职责是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当然,你可以说我的找法能力有限,那么欢迎作为不管是任何人的你,帮我从浩瀚的法律中找找这种规定。如果能找到,再下一定择您而师之。

 

既然找不到“法院是法律服务机构“的规定。那么再找找法律中有没有关于“谁是法律服务机构”的规定呢?

 

可惜,我国没有一部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服务法》的规定,否则,就很容易直接查找了。那么,在下只能去《律师法》里找找了。《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可见,律师是最合法的“法律服务提供者”。那么,其他单位和人员能否提供法律服务呢?根据我们国家目前混乱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这个问题很难说清楚了。因为虽然法律规定禁止非律师人员代理诉讼和辩护,但实践中,“黑律师”还是大量的存在。当然,作为司法局主管的法律服务所和工商局主管的“法律服务公司”,他们似乎也可以提供一些简单的法律咨询和代写文书等服务。不过,有一点是非常清楚的,公务员不得兼职律师(律师法第十一条)。从这规定中,可以推论出这么一个逻辑:条件一,法官都是公务员身份。二,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律师。三,律师的天职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于是,结论出来了:法官不负有,也不能代替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把这个逻辑再扩大一点儿,由具体的人上升到组织,就是这么一个结论:法院不负有,也不能代替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再者,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业务之一就是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因此,如果政府确实需要法律服务,应该是向律师事务所购买,而不是去找法院要。在实践中,各级政府也都是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你见到过那一个政府是聘请当地的法院为法律顾问的吗?

 

现在,最高法院站出来,要主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而且估计还是免费的。这不是在抢律师的饭碗吗?法官和律师抢饭碗,虽然在我们这个准备了很多年“依法治国”的国度里已经见怪不怪了。但也只是限于民事和行事诉讼中,部分法官通过受贿,进而枉法裁判来实现。看来,法院的大爷们现在胃口更大了,准备拓展业务了,竟然把触角伸进了法律顾问的领域。

 

法院要抢律师的饭碗,岂非让作为律师的我一身冷汗!

 

抢律师饭碗就抢吧,反正也是事不关己。因为我也没有担任哪家政府的法律顾问,抢饭碗也损害不到我的具体利益。但再往后想,就真是坐立难安了!

 

我们现在老说要法院独立审判,尤其在行政诉讼中,要保持中立的地位,不管对方是政府机关,还是屁民一个,都要平等对待,不偏不倚。但现在,法院忽然说,我们要给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了。既然如此,法院是不是也得给我们这些本来就打官司难的屁民们也提供些法律服务呢?如果只给政府提供,不给我们屁民提供,那还叫平等对待吗?如果不能平等对待,而是厚此薄彼,那我们屁民还敢和政府打官司吗?打来打去,人家裁判员---法官,和对方都是一家的。你还打个啥?

 

近期,大有文字狱复兴之势。不知道我这个草民的“酒后真言”,是否会因“涉嫌诽谤国家机关”而获罪?

 

北京臧云律师  010-57630357   1361361624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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