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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批斗事件]是普法还是违法?

时间:2010-11-08 14:44:31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公开大会拘留村民普法还是违法?

2010-11-08 02:50:06 来源: 现代金报(宁波)

今日主持:王凡 徐文燕 今日嘉宾:周士君(河南 媒体从业者) 殷国安(江苏 退休公务员) 王景曙(江苏 媒体从业者)

最近有则新闻十分夺人眼球。据11月7日的《东方早报》报道,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委、区政府日前举行公开处理大会,拘留多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村民。针对舆论“漠视人权与相关司法规定”的质疑,汉滨区委宣传部书面回应称:“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对暴力犯罪、严重刑事犯罪以及造成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及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社会效果明显,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

关键词 滥用公权

主持人:对这样一种行为,我们该如何理解和评判呢?今日众“议”院开议,有请嘉宾发言。

殷国安:应该说,这不过是一起土地纠纷,一起土地占用引起的矛盾。17名农民涉嫌妨害公务罪而刑拘,直接原因是他们聚众封堵村级主干道,影响村民正常的道路通行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车辆通行3个小时,并与前来处理的民警发生摩擦。但事情的真正起因则是,磨河村2组部分村民对当地“7·18”洪灾后造成的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山体滑坡而引发的土地补偿问题不满。当地政府将一起纠纷断章取义地进行处理,有滥用公权之嫌。

主持人:我不明白,现在为什么就是安康汉宾的“非常时期”,当地的这种威慑手段,不过是为了让“重点工程”少些阻挠。但是,如果不是触及村民的利益,他们会对抗政府进行“阻挠”吗?

殷国安:根据报道可知,农民占据施工方的施工便道完全是“西安萌兴公司”不按照承诺补偿农民的损失造成的,是被“逼”的。因此,政府解决问题的途径应该是,强制“西安萌兴公司”按照经民警协调并已达成一致的标准赔偿农民。然而,警方却割断事情经过,仅仅以农民堵路为由拘留农民。于是,有正义感的公民一定会责问:法律何在,正义何在?把农民拘留,能解决土地赔偿问题吗?难道用手铐和监狱,就能威胁农民放弃土地赔偿?

关键词 知法违法

主持人:靠行政暴力进行打压,只能制造新的矛盾,这是一种危险的举动。大凡发生群体性事件,必有因果,安康的这起事件,恐怕也是如此。那么,当地政府的“示众”行为合法吗?

周士君:早在22年前,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便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做法是违法的,必须坚决制止。安康市汉滨区“公开拘留”的10多名村民,虽涉嫌“阻挠重点工程建设”,但这只是当地政府的一方说辞,并没得到法律意义上的支持和认定。退一步,即便其涉嫌的“罪名”成立,汉滨区委、区政法也无权对其实施“公开处理”,因为照样违法。

王景曙:要害之处还在于,即便涉案村民因足够的证据被刑拘,警车开来履行带人手续就是,开大会搞什么“公开刑拘”,不仅“画蛇添足”,而且引火烧身。“刑拘”与“公开刑拘”完全不是一回事,前者是依法,后者是违法。这几乎是个简单的法律常识,汉滨区要么对此浑然不知,要么就是丢丑之后再拙劣遮羞。

主持人:你们的意思,以违法的形式来进行普法教育,本身就是一种笑话?

周士君:当然。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并受到宪法的保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治安管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但安康市汉滨区委、区政府将被刑拘村民公开示众,当街接受围观群众鄙夷目光的审视和公众舆论道德口水的喷溅,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和对其人格尊严的公然羞辱。如此公然践踏公民基本人权的违法行为,又如何能够“教育群众”,并起到“社会效果明显”的“普法宣传作用”呢?

王景曙:不过,如果我们换个角度,确实可以看到普法的效果。安康汉滨区政府的这种赤裸裸的违法行为,也具有普法效果,只不过不是他们所希望的那样罢了。

主持人:说得好。一起土地纠纷,因为没有处理妥当,侵犯了村民的利益。村民以不理性的行为来违权固然有错,需要纠正,但滥用行政权来打压,并且公然以违法的方式来普法,就成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新版本。

(本文来源:现代金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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